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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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
1.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材料上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数据初审: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材料核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评价结果计算:
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调整与撤消
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
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
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
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陕西或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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