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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伪麻黄碱的共轭酸与
C2-OH形成分子内氢键稳定性大于麻黄碱,所以伪麻黄碱的碱性强于麻黄碱。
溶解性:
由于麻黄碱和伪麻黄碱的分子较小,其溶解性与一般生物碱不完全相同,既可溶于水,又可溶于氯仿,但伪麻黄碱在水中的溶解度较麻黄碱小。
麻黄碱和伪麻黄碱形成盐以后的溶解性能也不完全相同,如草酸麻黄碱难溶于水,而草酸伪麻黄碱易溶于水;
盐酸麻黄碱不溶于氯仿,而盐酸伪麻黄碱可溶于氯仿。
第四节麻黄素产业链分析
一、产业链模型介绍
麻黄素由生物提取和合成两种方式取得,该项目主要是从麻黄草植物中提取。
以麻黄草种植基地原料种植;
深加工麻黄素;
精加工麻黄碱;
制药(中成药、化学合成药);
戒毒专用药等。
二、麻黄素产业链模型分析(略)
第二章麻黄素发展环境及政策分析
第一节中国经济发展环境分析
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有所改善,但外部需求恢复增长需要较长时期。
在各国开出的“强力药方”作用下,全球经济出现大病初愈迹象。
美国经济在经历了前几个季度的衰退后初露增长曙光。
世界各大主要经济体均出现不同程度增长。
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开始出现复苏迹象,但目前仍面临失业率飙升、财政赤字剧增和消费不振等诸多挑战,经济刺激计划也将收缩或陆续退出,经济全面复苏将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
1、国内消费市场拓展空间广阔,但难度增大。
2、国内投资增长具备潜力,但民间投资意愿不强。
3、稳定出口政策成效明显,但外贸形势不容乐观。
4、工业增长条件充足,但结构调整难度很大。
5、财政和金融环境良好,但通胀预期逐渐显现。
第二节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麻黄素的深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是国家高级别特许经营行业,其从事该行业的单位均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2000-5-9)》、《关于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27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第9号)
第三章中国麻黄素生产现状分析
第一节麻黄素行业总体规模
国家批准可以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20个,因从新疆、甘肃、内蒙、麻黄草运输成本高,南方生长麻黄草含碱量低,其中云南、广东、浙江三家已停产。
我国麻黄素年产量约510吨。
第二节麻黄素产量概况
一、2005-2011年产量分析
2005年加工麻黄素约350吨;
2006年加工麻黄素约380吨;
2007年加工麻黄素约410吨;
2008年加工麻黄素约430吨;
2009年加工麻黄素约460吨;
2010年加工麻黄素约480吨;
2011年加工麻黄素约510吨;
三、2012-2013年产量预测
2012年加工麻黄素约540吨;
2013年加工麻黄素约580吨;
第四章麻黄素国内产品价格走势及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节2005-2011年国内麻黄草价格
麻黄草为3.8~4.6元/公斤。
盐酸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国内售价120万元/吨;
出口日本、韩国、美国报价220~560万元人民币/吨;
国家收购价70万元/吨。
第二节国内外市场情况及评述
麻黄素具有收缩血管、舒张支气管和兴奋中枢神经等作用。
在欧美国家,含有麻黄素的药物多达300余种。
我国是麻黄草产区,也是世界上主要的生产麻黄素的国家。
据了解,国际市场每年对麻黄素的需求量达1600吨,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
目前,国外麻黄素年产量约800吨,我国年产量约510吨,市场缺口较大,特别是右旋麻黄素和甲基麻黄素尤为紧缺(文章出处:
中国中医药报)。
第三节国内产品未来价格走势预测
由于麻黄素作为化学合成药不可缺或原料,随着化学合成新药的不断出现以及中药程耀品种的增加,麻黄素价格将呈现上升趋势。
第五章麻黄素进出口市场分析
国外麻黄草资源十分紧缺,麻黄素基本靠进口或人工合成,中国是麻黄素国际市场的主要卖家,2011年出口量约260吨以上,并逐年上升。
第六章麻黄素行业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第一节麻黄素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一、麻黄素市场增长潜力分析
我公司现有特许生产麻黄素药厂两家,设备生产能力160吨。
二、麻黄素产品竞争策略分析
公司自建麻黄素上游原材料种植基地:
新疆以取得1.8万亩土地证、草原证,有20万亩发展空间;
内蒙有228.3平方公里发展空间;
甘肃有50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以上三个基地地下水充足;
公司自主研发的麻黄草优良品种和种植技术较野生及传统品种每亩1600公斤的鲜草产量增加约一倍达到每亩3000公斤。
其品质麻黄素含量较野生及传统品种的1.2~0.7%提高到1.7~1.3%。
作为麻黄草最佳的生长区,也是我国古代最早发现麻黄草西起库尔勒,东止通辽北纬40度地区种植试验,每亩投资600元(种子、肥料、灌溉、人工),产值约6000元。
三、企业产品竞争策略分析
麻黄素是120种药品的主要原料,同时也是世界各国戒毒药中的主要添加成份,
麻黄草副产品,采用水提或食用乙醇提取麻黃素后的副产品草泥可加工成高效有机肥。
采用高压进岀法提取麻黄素后的副产品草可加工成饲料。
高压进岀法可保证植物不変色,不変型。
第二节麻黄素企业竞争策略分析
公司利用露天开采煤田闲置土地和回填土地进行复耕种植麻黄草,可以达到财政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药监局、林业局、农业部、地方政府均有补贴;
地方财政补贴每亩160元以上;
第七章项目结论
综上所述,该项目以麻黄素原料药为核心,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和紧缺资源优势,将麻黄草“双高”(高产量、高含量)与土地“双利用”(闲置土地利用、矿坑土地复耕利用)有效结合;
将原料生产与深加工、精加工有机结合;
将原料药和专用戒毒药结合;
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结合,形成了企业低成本、高附加值、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链,发展前景可观。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规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及其盐类,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三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核定的企业经营。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名单每两年核定一次,由商务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
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第六条 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五)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第七条 核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定。
商务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并公布名单。
第八条 经核定取得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核定企业中的生产企业只能出口自产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
核定企业中的流通企业只能收购具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企业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出口。
第十条 核定企业须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台账,详细记录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核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情况。
第十二条 核定企业应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护麻黄草资源,保护自然环境,国家禁止出口天然麻黄草。
第十四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商务部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违法企业的核定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原核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企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资格核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取消原核定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573号)同时废止。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内蒙古农牧厅时间:
2007-04-20查看次数:
56第一章总则
(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和人工栽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
第五条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实行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方针。
鼓励支持投资甘草和麻黄草的人工种植和围栏护育。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甘草和麻黄草主要分布地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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