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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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三、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为进一步突出保荐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延长持续督导期(+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相同)。
主板上市规则对持续督导期的规定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强调现场检查。
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应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板上市规则只要求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
四、修改了股票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降低了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3000万元”;
且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强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监管,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
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特别是网上论坛等渠道不断出现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干扰了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首日股价的异常波动。
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1、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满三年的做法,与主板市场规定一致。
2、如果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
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向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七、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1、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业务相对单一,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年度业绩信息,避免业绩泄漏,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主板上市规则规定,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主板上市规则无以上两项要求。
八、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借鉴中小板、主板实践经验,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及经股东大会审批后,可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创业板除了具备与主板相同的临时报告披露内容以外,还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1、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4、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十、修改了应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该标准与主板上市规则规定一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该标准与主板上市规则规定不一致。
主板上市规则规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主板上市规则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增加了对核心技术的披露
强调创业板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主要包括: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2、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
3、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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