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高层次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奖励办法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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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校对当年度学校教师(含学校聘请的校外专家)以学校作为完成单位所取得的高层次科研与教研立项、高水平成果获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
第二章教学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奖励标准
第三条凡以学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重大科学研究项目,按下述标准给予立项奖励(税前,下同),立项奖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给项目组主要成员。
(一)属于本条所列奖励的项目应是:
(1)所有国家级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类纵向项目(含国家级各类人才、团队项目);
(2)重要的省部级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纵向项目(含省部级各类人才、团队项目):
100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
50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
(二)奖励标准:
按照我校实际到账经费额的比例给予奖励:
国家级项目为10%,省部级项目为5%。
我校实际到账经费不包含划拨到协作(合作)单位的经费。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教育规划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乘1.5计算到账经费,在此基础上进行奖励。
第四条对于学校教师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发展研究奖等国家级奖励,课题组在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同时给予如下奖励(税前):
(一)学校作为第一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发展研究奖,按照获奖等级和单位排名顺序(以获奖证书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奖励标准见表1。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获得国家级特等奖,学校排名在10位之后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排名等级
1
22
3
4
5
6
7
8
99
10
特等奖
800
600
500
400
300
240
200
150
100
50
一等奖
160
80
60
40
30
20
二等奖
120
表1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发展研究奖奖励标准(万元)
第五条对于学校教师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项目组在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同时给予如下奖励:
(一)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见表2。
表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
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万元)
类别
二等奖、青年科学奖
三等奖
中国标准创新
贡献奖
---
15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
成果奖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获得上述奖励,按照获奖单位排名顺序(以获奖证书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学校排名前3位(含第3位)的,按照表2标准的60%奖励;
排名3位之后的,按照表2标准的30%奖励。
第六条对于学校教师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省级发展研究奖,项目组在获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奖励:
(一)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省级政府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发展研究奖一等奖、二等奖(此类奖项设有特别奖或者特等奖的,视特别奖或者特等奖为一等奖,以此类推),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
(四)学校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省部级上述奖励,按照获奖单位排名顺序(以获奖证书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学校排名前3位(含第3位)的,按照本条上述标准的60%予以奖励;
排名3位之后的,按照上述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七条对于学校教师主持或者参加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的科技部认定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此类奖项设有特别奖或者特等奖的,视特别奖或者特等奖为一等奖,以此类推,学校仅奖励第一个等级奖项),项目组在获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同时给予下列奖励:
(一)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得一等奖,奖励10万元。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排名前3位(含第3位)获得一等奖,按照本条上述标准的60%予以奖励;
第八条以学校作为主持单位(单位排名第一)获得高层次文学、艺术奖,奖励标准见表3。
表3高层次文学、艺术奖奖励标准(万元)
类别
金额(万元)
中国作协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奖”、“河南省文学艺术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2
参加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参加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
参加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
第三章标准编写及专利奖奖励标准
第九条以学校为主编单位完成编制的国家标准,每部标准奖励10万元;
以学校为主编单位完成编制的国家行业标准,每部奖励5万元;
以学校为主编单位完成编制的国家级协会(或学会)和省级地方标准,每部奖励2万元。
以学校作为参编单位(排序在参编单位总数前2/3(含))完成编制的标准,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予以奖励。
第十条学校鼓励专利授权发明人积极申请中国专利奖,专利奖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一)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学校教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专利银奖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二)学校作为合作单位获得上述奖励,排名前3位(含第3位)的,按照本条上述标准的60%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院及校属科研院(所)每年度末对本单位符合学校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进行汇总,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分类列出获奖人员及金额清单,经初审后按照获奖成果分类和性质,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汇总。
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科技处负责审定汇总;
属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审定汇总;
属于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定,最终由教务处统一汇总;
属于教育科学类的成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审定汇总。
相关部门在每年6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内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经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省部级奖励中有重复的条款,按最高奖励额度标准执行,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的科研、教研成果,学校仅作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考核中不得重复计算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中,有学校多位教师参加的,均以第1负责人或者排名最高人员计。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高层次科研、教研成果,由学校按照对等奖励的原则进行具体研究后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件《**大学高层次科研奖励及匹配办法(暂行)》(华水政〔2014〕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成果,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属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属于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属于教育科学方面的成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大学校长办公室2020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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