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法律关系论纲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340091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8.38KB
侦查法律关系论纲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侦查法律关系论纲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侦查法律关系论纲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本质上说,侦查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讲,侦查关系的产生和形成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要求侦查程序本身具有法治性,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作均须受到国家立法的规制,因此,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总是处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控与整合之中,各侦查主体之间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形成侦查法律关系。
在法理学上,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各种实体性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而诉讼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带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即规定实现主体权利义务的程序。
侦查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管理性,规定了程序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形态上看,侦查关系是一种三面关系。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决定权,可以在侦查中任意处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而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无从介入侦查,因此,侦查关系仅仅存在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这一理论也被称为两面关系说。
在两面关系的程序架构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而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由于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完全沦为侦查机关工作的客体、任意处理的对象。
大陆法国家在历史上曾长期沿用两面关系的侦查架构,直至今天,仍然可以窥见两面关系说的痕迹,这就是,在大陆法国家,检察机关原则上虽不再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仍得临时决定强制处分行为的实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搜查,只允许由法官,在延误就有危险也允许由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决定。
与纠问式侦查制度相区别,现代刑事侦查关系理论主张三面关系说,即认为侦查程序仍然是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所构成的三方组合,侦查关系存在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三方之间,在侦查关系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构成平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而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的强制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并受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行为的申诉、抗告。
三面关系说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是,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正当程序观念的影响,历来比较注重通过法院介入侦查来制衡侦查机关,以保障公民人权,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从结构上分析,侦查关系包括侦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主体之间围绕客体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在侦查法律关系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结构要素,国家专门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构成了侦查关系的主体;
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刑事案件就是侦查关系的客体;
而侦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围绕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形成的权利义务。
本文即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对侦查关系的基本结构和内在机理展开了初步的研讨。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侦查关系这一基本范畴缺乏必要的关注,因此本文所作的初步探讨,权作引玉之砖,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侦查关系的主体
何谓“主体”,在伦理学中,主体性是与客体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所谓主体性,是指某一个体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客体性的本质属性。
在社会道德生活中,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他自身即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不是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
他具有人的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换言之,承认一个人的主体性,就等于承认他的目的性和人格的尊严,这是主体性原则的核心。
主体性观念的产生是近代文艺复兴运动思想启蒙的产物,康德认为人的主体性就在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一直任意利用的工具;
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成员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是目的。
”因此,人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
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人才是尊严。
”
主体性原则德核心要求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自主性,“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不言而喻,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与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予相应的惩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
但首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犯罪人因其“恶行”触犯国家刑事法,而必将遭致国家的惩罚和制裁,刑事诉讼就是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的。
但是,尽管如此,根据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国家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仍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主体性,保障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保障犯罪人拥有各项诉讼权利,有权自主和自愿地进行诉讼活动、实施各种诉讼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国家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或剥夺;
另一方面,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对犯罪人使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侦查行为;
在犯罪人被羁押期间,不得对犯罪人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但同时也是对犯罪人的主体地位威胁最大的诉讼环节,因为在侦查程序中,基于制止犯罪、查明案情和保全证据的职能需要,侦查机关将会使用一些强制性侦查手段,这些强制性手段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前提,必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侵犯,从而极大地威胁到嫌疑人在侦查中的主体地位。
因此,侦查程序是保障犯罪人主体地位的关节,如何维护嫌疑人相对于国家侦查机关的平等主体地位一直是侦查程序设计的中心问题。
从历史上看,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经历过一次嬗变。
在封建纠问诉讼模式下,侦查主体仅仅是指权力主体,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侦查权指向的对象;
同时,法官集审判、控诉与侦查权于一身,既是审判主体,也是控诉和侦查主体,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使得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呈现出一种单极化现象,在这一结构中,法官成为唯一的主体,嫌疑人则是作为客体而非主体存在的。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犯罪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在场的,但却是被动的。
长期以来犯罪人只是打击的对象,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主体。
”例如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国以前,德国的前地方邦国数百年来应用的都是普通法宗教法庭程序,由法官任意决定进程,既由他个人负责侦查,也由他个人按自己的侦查结果确定判决。
普通法系的宗教法庭上的法官,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在他的面前,被告人无自己权力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有所影响,仅是一个程序对象而已。
在法国,历史上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不是一种对审程序:
受到控诉的人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对其进行的诉讼程序甚至对其本人都予以保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使这种诉讼程序产生各种令人不快的过火行为。
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
个人可以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侦查。
”近代以来,随着控辩式诉讼模式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全面取代,侦查主体的结构实现了构造化,犯罪嫌疑人因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由此型构起权利——权力的主体结构模式。
加上在权力主体内部,侦查主体和审判主体发生了功能分离,审判主体不再兼理侦查和控诉,这样,侦、辩、审的三方组合结构模式在侦查程序就初具雏形。
在这一三方组合结构中,法院成为审判主体,承担着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审查的职能,负责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抑制;
而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则承担侦查职能,负责查明案件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则承担展开防御的辩护职能,由此在侦查程序中形成了一个三方良性互动的三方组合结构。
从内容上来看,侦查关系的主体包括:
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等。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侦查关系就是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
侦查程序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之所以成为侦查关系的主体,是因为在司法型侦查架构下,审判机关介入侦查程序,成为程序的控制者,承担着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因而审判机关也构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之一。
而侦查机关凭借侦查权也成为当然的侦查主体之一,需指出的是,在大陆法国家,由于采用紧密型检警一体化体制,警察机关被视为是从属于检察机关的辅助性机构,因此,检察机关才是名义上的侦查权主体,但是由于实践中,警察机关实际上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检察机关也被称为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警察机关也被称为实质上的侦查机关。
在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因享有辩护防御的权利,也被视为侦查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侦查关系的客体
侦查关系的客体就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刑事案件。
何谓案件,大陆法国家的理论认为,国家刑罚权,系针对每一犯罪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而存在,因此,刑事案件的构成,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两部分。
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认为,刑事诉讼,是以“对于特定人之特定事实,为适用抽象的刑罚法,而形成并确定具体的刑罚权为其对象。
”所以,刑事诉讼就是“对于特定认知特定事实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程序,”其中包含着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国家个人间具体的刑罚权之关系,即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关系,称之为诉讼之实体,或称诉讼客体,也称案件”;
二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诉讼的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关系,称之为诉。
”并认为,刑事诉讼是以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其对象,即以刑事案件为其对象的。
蔡敦铭先生更进一步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两种,认为刑事案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两个:
一是涉嫌犯罪之人;
二是待判定之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是以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实为其对象。
[10]据此,侦查案件系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事实构成,而起诉案件则由被告人及其指控事实所构成。
在英美法理论和实践中,要求诉讼的发动必须以案件或争议存在为前提,根据英美学者的解释,这里的“案件或争议”是指,一种适于作出司法反应的方式恰当地提出的一项法律主张。
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一个案件或争议可以由联邦法院进行判决。
而一个构成真正争议并符合第3条的要求的案件,被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它必须涉及真正相争或对抗的当事人,必须存在一项起源于法定事实情形的可被承认的合法利益,且争议的问题必须是可以通过运用司法权力加以解决的。
对此,在艾特纳人身保险公司诉霍沃思案中,最高法院把可以司法解决的说成是争议确定而具体、影响到有“对立法律利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样一项争议也必须是“真实而有实际意义的,容许通过结论性的判决采取特别救济。
”[11]可见,英美法上的“案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侦查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