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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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置)、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基准费率(%)
1.23
1.84
2.44
3.03
3.61
4.19
4.76
5.32
5.88
6.42
6.97
7.50
贷款期限(月)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基准费率(%)
8.03
8.55
9.07
9.57
10.08
10.57
11.06
11.55
12.03
12.50
12.96
13.42
贷款期限(月)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基准费率(%)
13.88
14.33
14.77
15.21
15.64
16.07
16.49
16.91
17.32
17.73
18.13
18.53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
0.5-1.6
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情况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个人信用等级
调整系数
贷款或贷记卡近24个月内还款均正常
0.5-0.8
最近24个月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逾期月数不超过4个月;
0.8-1.0
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2个月,且最近3个月内没有2出现,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不超过6个月;
1.0-1.3
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月数等于5个月或6个月;
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3个月,且最近6个月内没有3出现,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不超过8个月;
1.3-1.6
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2个月,且最近3个月内没有2出现,且最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等于7个月或8个月;
最近24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1个月,且累计月数等于7个月或8个月;
贷款或贷记卡状态为呆帐或Z、D、G状态;
1.6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逾期情况。
说明:
1.Z表示以资抵债,D表示担保人代偿,G表示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采用高档系数上限。
(二)个人信用评分调整系数
根据FICO评分模型的分级打分对费率进行调整,评分分为5档,分值越高,借款人的风险越低,适用越低的调整系数。
客户级别
调整系数
优(评分>=228)
0.5-0.8
良(207<=评分<=227)
0.8-1.0
中(188<=评分<=206)
1.0-1.1
差(174<=评分<=187)
1.1-1.25
坏(评分<=173)
1.25
(三)借款人工作稳定性调整系数
该系数根据客户工作的单位性质及在本单位服务年限对客户的工作稳定性进行差异设值。
工作稳定性
调整系数
最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及银行的正式员工)
0.5-0.8
较高(上市公司、大型外资企业以及大型民企的正式员工)
0.8-1.0
中等(工作稳定的其他类别企业的雇员)
1.0-1.2
较低(工作弱稳定状态的其他类别企业的雇员)
1.2-1.6
最低(个体工商户)
1.6
说明:
工作稳定,指最近两年在同一单位工作,其他归入工作弱稳定状态。
(四)借款人家庭稳定性调整系数
客户的家庭稳定性是根据客户的婚姻状况以及育有子女的情况来判断的。
家庭情况
调整系数
已婚有子女
0.8-1.0
已婚无子女
1.0-1.1
未婚
1.1-1.25
(五)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整系数
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审核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月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每月总还款额占每月净收入比例
系数区间
30%以下
0.6-0.8
30%-40%
0.8-0.9
40%-50%
0.9-1
50%-60%
1-1.1
60%-75%
1.1-1.2
75%以上
1.2-1.4
(六)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
1.0-2.0
若借款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1.0,若借款人还款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风险情况,适当上调费率。
(七)免赔率调整系数
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
免赔比例
调整系数
无免赔
2.0
20%以下
2.0-1.5
20%-40%
1.5-1.0
40%-60%
1.0-0.8
60%以上
0.8
(八)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时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
贷款用途
调整系数
经营类
1.2
非经营类
1
(九)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公司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分地区、合作银行或总体情况等,并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分地区、分合作银行或总体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历史赔付率
系数区间
25%以下
0.5
25%-50%
0.5-0.8
50%-75%
0.8-1.0
75%-100%
1.0-1.2
100%以上
1.2-1.4
(十)渠道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
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
月平均费率最低为1‰,即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贷款期限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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