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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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
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
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
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
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3)
第三章全面检验(7)
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2)
第五章附则(17)
附件A工业管道埋地检验(19)
附件B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5)
附件C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28)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范围内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动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道埋地部分的定期检验,还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条件下,对管道是否有影响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使用单位也可以将年度检查工作委托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管道检验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管道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4级。
管道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进行评级。
第六条GC1、GC2级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GC3级管道一般于投用后6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GC1、GC2级管道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后经检验,仍不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应用基于风险检验(RBI,下同)技术的成套装置或者系统中的管道,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参照本规则规定,确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管道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二)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经RBI分析后,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降低风险,使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范围内。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查的;
(六)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其他因素有怀疑的。
注1:
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
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全面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申请。
检验机构接到全面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采用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以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按照核准范围从事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对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2)。
从事管道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注2:
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
准确性表示结论、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
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有效,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规定,做好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检查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需持有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是在管道运行条件下,至少包括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管道运行状况和安全保护装置,必要时进行壁厚测定和电阻值测量的检查。
第十七条管道安全管理情况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有效;
(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修理资料等是否完整;
(三)《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日常维护、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七)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八)是否有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
(九)是否对事故、故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记录。
第十八条管道运行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一般如下:
(一)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二)补偿器、三通、弯头(弯管)、大小头、支管连接、阀门连接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三)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四)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问题的部位;
(五)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六)工作条件苛刻以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七)RBI分析报告中给出的高风险管段。
第十九条管道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管道漆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检查管道组成件以及其焊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情况;
(三)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情况;
(四)管道有无异常振动,管道与相邻构件之间有无相互碰撞、摩擦情况;
(五)管道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以及防腐层破损情况;
必要时可以采用红外热成像检测、热流密度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节能评价;
(六)检查支吊架脱落、变形、腐蚀、损坏、主要受力焊接接头开裂,支架与管道接触处积水,恒力弹簧支吊架转体位移指示,变力弹簧支吊架异常变形、偏斜、失载,刚性支吊架状态,转导向支架间隙,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液压阻尼器液位等情况;
(七)检查阀门表面腐蚀,阀体表面裂纹、严重缩孔、连接螺栓是否松动等情况;
(八)检查法兰是否偏口以及异常翘曲、变形、泄漏和紧固件是否齐全、无松动、无腐蚀等情况;
(九)检查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以及波纹管波间距、失稳现象,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变形、脱落、损坏现象,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等情况;
(十)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检查其保护装置完好情况;
(十一)检查管道蠕胀测点完好情况;
(十二)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第二十条对需要重点管理的管道或者有明显腐蚀的弯头、三通、异径管以及相邻直管段等部位,应当采取定点或者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的布点和检测频次应当依据腐蚀部位预测结果确定。
定点测厚的测点位置应当在单线图上标明,并且在年度检查报告中给出测厚结果。
发现壁厚异常时,应当适当增加测厚点,必要时对整条管道进行壁厚测定。
第二十一条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值和法兰间接触电阻值测定。
防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法兰间接触电阻值小于0.03Ω。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一)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三)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第二十三条 压力表检查至少包括:
(一)压力表选型是否符合要求;
(二)压力表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校验有效期及其封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四)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设置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其锁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五)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检查时,如果发现压力表选型错误、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封签损坏或者超过校验有效期限、弹簧管泄漏、指针松动、扭曲、外壳腐蚀严重、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以及锁紧装置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否则应当暂停该管道运行。
第二十四条 测温仪表检查至少包括:
(一)测温仪表定期校验和检修是否符合要求;
(二)测温仪表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是否匹配;
(三)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时,如果发现测温仪表超过规定的校验、检修期限、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或者仪表量程选择错误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否则应当暂停该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阀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阀选型是否正确;
(二)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
(三)杠杆式安全阀的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装置是否完好;
(四)弹簧式安全阀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
(五)静重式安全阀的防止重片飞脱装置是否完好;
(六)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设置了截止阀,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以及铅封是否完好;
(七)安全阀是否泄漏;
(八)放空管是否通畅,防雨帽是否完好。
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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