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贿选的法制化研究论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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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贿选的含义及本质1
1.贿选的含义1
2.农村贿选的实质2
(二)我国当前农村贿选的特点3
1.贿选现象的地域性3
2.贿选形式的多样性3
3.贿选手段的公开化3
(三)研究我国农村贿选问题的意义4
二、农村贿选的危害性分析4
(一)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4
(二)滋生了村官腐败5
(三)败坏了社会风气5
(四)危及农村的稳定和发展6
三、我国农村贿选存在的原因探究6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6
1.法律对“贿选”的界定不明确6
2.法律对贿选行为的惩治不到位,未纳入刑法的范畴7
3.法律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和规范性7
(二)相关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8
1.罢免制度“有名无实”8
2.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9
四、我国农村贿选的预防与治理对策9
(一)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9
(二)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10
1.明确法律对“贿选”的界定是依据10
2.把对贿选的惩治纳入刑法的范围是手段11
3.严格规范选举的程序是保障11
(三)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12
1.把罢免制度落到实处12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12
结论13
注释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附录16
绪论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举,自1988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有效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作为村民自治一项重要内容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已经开展了十几年了,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报告,仅1998年至2000年间全国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6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80%以上。
但是,近几年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愈演愈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究竟,什么是贿选,贿选的本质和特点又是什么,为什么贿选能够存在并屡禁不止,其生存的土壤是什么,针对这些原因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贿选的现状
(一)贿选的含义及本质
1.贿选的含义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贿选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
在这一解释中没有对贿选进行实质性的定性,甚至于贿选的主体都不明确。
在理论界,关于贿选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权威性、公认的概念。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认为:
“贿选,主要是指用钱、物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对村民自治危害甚大”。
[1]这一概念主要是对实践的归纳总结而来,缺乏一定的理论性和权威性。
我国有学者认为:
“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
”[2]还有学者认为:
“贿选,就是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即在选举中竞选者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
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
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
”[3]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贿选就是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竞选者为了获得选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它方式对参加选举的选民和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违法行为。
2.农村贿选的实质
贿选的实质就是金钱政治,是一种典型的政治腐败行为。
从行贿人角度看,他是用金钱、实物等手段换取选票,进行利益交换,搞权钱交易,以金钱换取权力,通俗一点说,就是买官;
而从受贿人角度看,则是村民出卖了自己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同样是权钱交易,但却是以权利换取金钱实物等。
贿选不仅膨胀了贿选者的私欲、歪曲了选民的意志,还违背了选举的民主精神,更可能侵害其他选民和候选人的潜在权益。
因此,贿选就是寄生在民主政治体制上的一颗毒瘤,它会不断侵蚀民主政治体制的健康。
但是,我们应该相信,贿选只是一种暂时的、阶段性的政治腐败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以及我国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的逐步觉醒,贿选必然会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基础,最终退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舞台。
(二)我国当前农村贿选的特点
1.贿选现象的地域性
近年来,贿选发生的概率有所加大,贿选的范围由过去的少数村转向多数村,并且发生贿选的村庄分布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型村庄。
这些村庄依托丰富的资源,往往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经济来源,作为村委会的成员自然也就会有更多的“隐性收入”,由此,村委成员,尤其是村委主任,成为众人眼中的“肥缺美差”,贿选的发生不可避免。
二、城中村和郊区村。
这两种村子凭借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也呈现出很好的发展势头,村委会手中集体用地的大权更是成为众“人”之的。
三、经济发达地区村庄。
这些村庄私营企业较多,私营企业主往往要谋求政治地位,以便为其企业“保驾护航”。
2.贿选形式的多样性
纵观近几年来,我国一些比较轰动的贿选现象,其贿选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许愿承诺。
这是一种以笼络感情为手段的重要形式,主要是竞选人向选民许以宅基地、计划生育等承诺,答应待竞选成功后,予以解决。
二是实物贿选。
主要是竞选者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少则一包洗衣粉、一包香烟,多则一张电话卡、一部手机等。
三是现金贿选。
近年来,我国农村现金贿选的金额更是“节节高”,一张选票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四是宴请。
主要是指竞选者请客吃饭,少则两三桌,多则二三十桌,更有甚者,如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熬硝营村村民白金福和杜友俊在竞选中,每天摆酒席二十多桌,这种情况居然持续了近一个月。
3.贿选手段的公开化
所谓公开化,主要是指一些地方买票贿选已经由竞选人及其亲朋好友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堂堂正正”的半公开或公开行为。
近年来,随着贿选现象的增多,媒体暴光率的增大,贿选似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了,并且由于对贿选案件的处理较轻,有些人持着“法不责众”的想法,更是有恃无恐,公开向选民贿选,对选票进行定价,甚至为了挤垮竞争对手不惜漫天抬价,大打“价格战”。
(三)研究我国农村贿选问题的意义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谬尔·
亨廷顿在论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时指出:
“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
”[4]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制度依托。
而村委会选举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也是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
如同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政治的基石一样,村委会选举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灵魂。
更被人称之为“中国农村选举最大胆、最重要的突破”。
[5]在农村相对复杂的选举环境下,贿选案件日益增多、愈演愈烈,成为村民选举的毒瘤,严重影响了村民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仅挫伤了村民选举的积极性和参与性,还极大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不利于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
因此,如何治理并预防贿选已是村委会选举迫在眉睫的事。
对于农村贿选进行研究,有助于充分了解和认识农村贿选产生的根源、表现和特点,从而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农村贿选的发生,促进农村自治的良性发展,推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农村贿选的危害性分析
(一)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首先,侵犯了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
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民必须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而“贿选”使选民的选择不再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素质、品行和威信等的全面判断,而是基于金钱和财产的诱惑。
同时,“贿选”侵害了其他候选人的被选举的权利,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平等性。
如果每个候选人都可以用金钱和财产来换取选票,那么只要他拥有足够多的金钱和财产,就能获得足够的选票,以获得足够大的权力。
这样,民主选举必然会成为“金钱游戏”,村民自治必然会成为“富人治村”。
其次、破坏了乡村民主。
“选举是民主的本质”,[6]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决定性前提和基础。
村民的权力,是通过选票落到实处的,选票是村民权力的载体。
但是,发生在竞选者和选民之间的选票买卖,膨胀了竞选者的私欲、歪曲了选民的意志。
尤其是侵害了未卷入贿选圈的侯选人和选民的政治权利,违背了选举所承载的民主精神。
(二)滋生了村官腐败
简单的看来,贿选似乎只是一种短期行为,殊不知,它为日后的腐败埋下了伏笔。
通过贿选当选的村官,其主要动机是为自身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近年来,通过贿选当选村官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贪污大案屡见不鲜。
2003年以来,湖南省共立案查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2996件;
2004年以来,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共受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2条,涉案金额330余万元;
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案17件28人,其中,贪污、挪用公款案13件22人。
[7]村官腐败的方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如:
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变相侵吞集体资产等,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三)败坏了社会风气
近年来,农村贿选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涉及范围越来越广。
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某县共有542个行政村,其中251个行政村先后发生过贿选行为,占总数46%。
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或可期待的利益回报等。
贿选行为强化了“拿钱买票,权钱交易”的思想观念,使拜金主义、权钱交易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中去。
贿选之风犹如瘟疫一样侵蚀着党的肌体,腐蚀了农村干部的思想,毒化了广大村民的心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农村的社会风气。
(四)危及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在村委会选举中,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宗派观念的干扰,村官的“宝座”往往会成为各宗族、派系代表人物之间争夺政治、经济权力的制高点。
为此,各宗族、派系之间明争暗斗、互相拆台。
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各宗派走街串户拉选票,对选民进行威逼利诱,甚至采取暴力手段。
为了挤垮竞争对手,更是不惜一切手段,对对方实施犯罪行为。
据乐清市检察院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案件,经该院批捕的就有50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雇主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的老板和富人村官。
[8]农村近年来出现的贿选暴力化行为,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力。
同时,贿选影响和破坏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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