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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其他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
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注意这些法典名字的辨别,与后面日尔曼法典及其他法典的名字相区别)(2005年单选;
2003年单选)
[例]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苏美尔法典》B《汉穆拉比法典》C《俾拉拉玛法典》D《乌尔纳姆法典》
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三、四)
1、婆罗门教法的表现形式:
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2、佛教法的渊源:
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其中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是最早的佛教文献,包括《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日常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2003年单选)
3、古代印度法律的特点:
印度宗教繁多,法律结构体系复杂;
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互为补充;
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整套的种姓制度;
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4、《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5、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它包括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注意:
种姓制度是印度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其中每一个种姓都可以出一个选择题,此制度本身是很好的名词解释。
2003年单选,2004年单选,2005年单选)
[例]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
D
)(2004年)
A.吠舍
B.婆罗门
C.首陀罗
D.刹帝利
第三款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插入图片五、六、七)
1、古代希腊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希腊的法律制度,长期处于分立状态;
成文法出现的比较早,各个城邦进行了法律的编纂,但是不能和后来的罗马法相比;
希腊与埃及等周边国家保持经济文化交往,吸收了他们法律中的精华部分;
希腊法律在法律技术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缺少对法律的理论方面的研究,没有形成法学家集团;
希腊化时代的殖民城邦都适用希腊的法律。
2、雅典改革的历史演变:
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阿菲埃尔特改革——伯里克利改革
(1)梭伦改革:
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四个等级;
设立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2)克里斯提尼改革:
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局民住区,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
“贝壳放逐法”是在这一时期实行的。
(3)阿菲埃尔特改革:
进行了立法改革;
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4)伯里克利改革:
以抽签的方式选择陪审员;
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3、希腊民主制度评价:
雅典公民的范围狭小;
公民参加公职虽然有津贴,但是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公职人员虽然是选举产生的,但是有一些诸如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民众大会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004年论述)
[例1]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
B
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
B.抽签
C.五百人会议任命
D.公民轮流担任
第四款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法典:
《十二表法》《狄奥多西法典》《国法大全》
2、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和私法(是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的);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和长官法
3、人法制度:
(1)自然人:
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
法人:
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
(2)婚姻家庭制度:
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
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
4、物法制度:
(1)物和物权:
罗马法中的物包括无体物,这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记忆
(2)继承制度:
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查士丁尼时代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处于第一位的是直系卑亲属
(3)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給付的法锁。
要式契约:
订立契约时有严格的形式,语言和动作,否则无效,买卖契约属于此类。
要物契约指要求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准契约:
没有订立契约,也没有侵权行为,但是与契约有同样的效果,主要有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
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阳台、屋檐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对旅客所致的损害。
[例1]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
A
A.文书契约
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
D.准契约
5、诉讼法:
诉讼形式的分类:
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颇为盛行)、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6、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的法律制度,维护了罗马奴隶社会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1)对古代的影响:
①对罗马历史的影响,适应了罗马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比较发达,可以说是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辞确切,产生的许多重要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
②对罗马统治地区的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主要是对民法的影响,对大陆法系的形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3)小结
7、《狄奥多西法典》是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
《国法大全》又名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它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关于中世纪的解释)。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主要是日尔曼法律制度、教会法、商法的发展和罗马法的复兴,公元9至11世纪是西欧法律制度最分散的时期。
公元13世纪以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
天主教教会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主要标志,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1532年的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那法典》是中央集权君主制时期法律发展的典型;
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法典是裘特法典。
2、东欧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斯拉夫人的法律。
3、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中华法系、伊斯兰法、印度法和日本法。
第一款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
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尔曼人的法律。
2、法兰克帝国分裂的时期:
公元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个国家。
3、蛮族法典主要有:
西哥特王国《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伊尼法典》、北欧的《裘特法典》。
其中,《撒利克法典》是最有代表性的法典。
4、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日尔曼法。
日尔曼王国对罗马法进行了编纂,影响最大的是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5、日尔曼法的特点:
团体本位的法律;
属人主义的法律;
具体的法律;
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世俗的法律。
日尔曼法的影响:
对西欧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尔曼法)
6、日尔曼法的所有权制度:
特恩权和采邑权,是调整国王和贵族之间,以及大小贵族之间关系的制度,特恩权制度下贵族有很大的权力,而采邑制大大限制了贵族的特权,他们要向国王尽很大的义务。
7、债权制度:
订立土地转让契约的法定形式,公开为意思表示和象征性交付。
债权制度的特点:
不发达,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8、婚姻家庭与继承:
买卖婚是正常的婚姻形式。
实行家长制。
只实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没有发展起来。
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原则。
动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由父母继承;
不动产的自由农民份地只能有儿子继承,无子交回马尔克公社。
9、侵权行为:
后期直接复仇被赎罪金代替。
10、日尔曼王国审判机关的基本特点是普通审判职能由民众大会行使。
民众大会是原始社会时期的最高权力机关。
查理大帝时期进行了司法改革,完全免除自由人出席大会的义务。
日尔曼诉讼制度的两个明显特点:
实行自诉制度,但是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
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
第二款中世纪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一、罗马法的复兴
1、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
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攻陷阿马尔非城时,从战利品中发现了《学说汇纂》的原稿,之后掀起了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2、罗马法复兴的标志是:
波伦亚大学研究罗马法律。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要是对罗马法律进行注释,所以称为注释法学派,创始人是伊纳留,被称为“法律之光”。
罗马法复兴的高潮:
评论法学派兴起。
评论法学派主要是将罗马法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的结合,这也是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3、在罗马法复兴的前期,意大利是中心,而在后期,法国是罗马法复兴的中心。
[例1].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
)
A.意大利
B.法国
C.英国
D.德国
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
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二、城市法和商法
1、城市法:
法律渊源,特许状,被称为“人民宪章”,是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城市立法;
行会章程;
习惯和惯例。
2、基本内容:
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行会组织和所有权、债权方面。
3、商法的性质:
商法是一种特别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但调整商人关系和商业行为的法规却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古代。
商法是在自治城市中形成的,它是一种习惯法。
4、商法的发展时期:
(1)共同商法时期:
法典,意大利阿马尔菲城的阿马尔菲法典编纂于10世纪,《康梭拉多海商法》是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编纂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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