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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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件,占比为;
移送及并案审理等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为件,占比为。
(详见图表)
从案由分布情况看,年受理的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仍然占比最大,为件,占收案数的,且复合型诉求仍为其突出特点;
其余纠纷收案量依次为: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件,占;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件,占;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件,占;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件,占;
经济补偿金纠纷件,占;
竞业限制纠纷件,占;
福利待遇纠纷件,占;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件,占;
另有其他劳动争议件,占比为(详见图表)。
与往年相比较而言,劳动合同纠纷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这反映出在案件总量有所增加的情况下,案件类型更为多样,劳资双方的诉求也更为多元。
二、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特点
经分析,浦东法院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略有增长,调撤率持续上升。
年浦东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件,与年的件相比,增加了件,增幅为。
同时通过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相比较,可以看出除了年案件数量增加明显外,近几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大多在件上下(详见图表),表现出相对稳定的态势。
而从结案情况看,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收案基本平稳,收结存保持良性循环的情况下,案件的调撤率却表现出持续上升态势。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为%,撤诉率为%,调撤率合计;
年的调解率为%,撤诉率为%,调撤率上升至;
而如上所述,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占比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占比为,调撤率合计已突破四成,达到了。
上述特点或趋势,一方面表明近年来浦东新区的劳动关系整体已趋于和谐,争议或纠纷发生情况整体趋于平稳;
另一方面也表明在新区人社局、新区总工会以及新区仲裁委等部门的重视与前期努力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纠纷调解处理的意愿增强,理性解决双方矛盾的意识也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验证了多年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持续性与实效性。
(二)涉自贸区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放缓,所涉纠纷中网络科技类企业有增多趋势。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扩区及进一步建设,自贸区内的企业数量近年来持续增加。
受此影响,我院受理的涉自贸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也呈现出逐年增加,但增长态势相对放缓的特点。
年至年期间,我院各年受理的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件、件、件,及件,收案增长幅度从年的降至年的,再降至年的。
而从纠纷的所涉企业分析,涉网络科技、信息咨询类企业或公司的案件数为件,占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的三分之一强,相比往年有较大幅度增长。
这与“互联网”背景下的创业热潮相吻合,也反映出相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设立之初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现状与现实。
除此之处,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以及投资、保险、经纪等行业所涉纠纷亦占涉自贸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定比例,仍延续了往年的态势。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减幅明显,且行业相对集中,调解率高。
年我院受理的件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共批次件,较年的批次件以及年的批次件相比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年的批次件以及年的批次件大体持平(详见图表)。
群体性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仍多集中于生产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案件数占到了群体性纠纷总量的近九成。
此外,群体性纠纷虽人数众多,但大多纠纷因企业关停并转或搬迁而引发,劳动者为重新就业,尽快解决纠纷,也多能降低诉讼预期,反而更易于和用人单位达成和解或调解。
近年来群体性案件的调撤率都保持在较高水平,年为,年为,年更是上升至。
上述情况和特征,也是近年来浦东新区落实产业结构优化,加快提升产业竞争力水平等政策的直接体现。
(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增幅明显,且呈现出自身特点。
年浦东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件,与年的件相比,增加了,与年的不足百件相比,也有小幅上升。
与其他纠纷相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因所涵盖的争议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各类津补贴、销售提成、年终奖以及高温费等,故在审理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累诉与复合型诉讼并存。
所谓累诉,是指由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导致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同类型的劳动报酬纠纷而发生多次仲裁或诉讼的情况。
实践中,既存在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不同的报酬事项同时提起多个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也存在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前一劳动报酬的争议结束后又就其他劳动报酬争议连续仲裁或诉讼的情形。
复合型诉讼,是指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就所涉及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销费用、提成等多个争议一并主张权利。
正因如此,追索劳动报酬的复合型诉讼一般诉请都较多,有的案件甚至诉请多达余项。
另经统计,上述两种情形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占比大体呈现出四六分布的态势,即累诉情形占四成,复合型诉讼占六成。
、劳动报酬诉争期间较长,案件的审理周期及难度也相对增加。
一般来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大多发生在劳动者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为此劳动者一般会将其认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一并主张。
而劳动关系具有持续性特点,许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因此其诉请的劳动报酬跨度也长达数年或十几年之久。
再加之双方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以及考勤记录等分歧较大,且各自所掌握的相应书面证据因时间久远又相对薄弱,由此导致相关案件事实不仅在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也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周期。
同时,有些累诉的案件还存在后案需以前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不得不中止的情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天数。
三、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在年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结案案件起,其中劳动者败诉的案件件,占比,劳动者部分胜诉或者完全胜诉的案件件,占比。
分析上述案件的胜、败诉情况发现,劳动者败诉的原因仍大多集中于证据不足、诉请不切实际等方面,而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仍与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用工欠规范等相关。
同时,审理中所发现的以下四方面的问题亦值得重视:
(一)劳动者病假引发的纠纷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应予关注与引导。
年浦东法院审理的因劳动者请病假而发生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报酬纠纷中,其纠纷原因除了前两年所常见的因劳动者未生病或未就诊而提交虚假、瑕疵的病假单来“泡病假”等情形外,还出现了一类新的情况,即劳动者确实被诊断患有“需病休”的病情,也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真实的病假单,但用人单位却在劳动者病假期间发现其存在外出旅游、甚至多次出境的情况。
为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实际身体情况与病假单的病情不符,有违诚信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或诉请要求返还病假期间工资。
由于此类案件中,劳动者所患病情多为诸如腰肌劳损、轻度腰椎间盘突出、神经衰弱或者精神抑郁等慢性及隐性疾病,其一般并没有很明显的量化结果或者外化评定标准,大多依据病患的自我感征来诊断。
因此在病患的要求下,医生一般都会为其开具病休证明或病情证明单。
相比较于提交虚假、瑕疵病假单的争议,此类情形中因劳动者的病情及病假单真实,且由于医学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对相关病情的病休方式等均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此类病假争议的处理在实践中易于产生分歧。
劳动者请休病假直接关系到其生命健康,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劳动权利,法律上应予保护。
而休病假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与休息,以便其早日恢复健康。
鉴于当前病假的休假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统一,且不同病情所对应的病休方式也不尽一致。
因此,针对此类新情况,需要结合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并审慎地作出认定,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的病休权利,又要维护劳动关系履行中的诚信基础与原则。
针对“以病假之名,行度假或其他事务之实”等有违诚信和有悖病假初衷的行为,应通过有力的判决加以干预和引导。
(二)劳动者兼职责任的分歧与法律空白,应予统一或弥补。
忠实勤勉义务作为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恪守的义务。
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日益高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提升员工工作效率、强化自身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目的,会在劳动合同或者特定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兼职行为,同时还对违反兼职约定的违约责任作出诸如返还兼职期间工资报酬、赔偿特定或不特定违约损失等。
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按照上述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兼职的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对法律认识的分歧,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尽一致: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约定兼职的效力分歧。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能否限制或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时,才可主张赔偿损失,故用人单位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兼职造成的损失,也就不能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兼职,据此其相关约定应属无效。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能否兼职并未表明立场的情境下,基于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从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有序发展的立场,应将能否兼职纳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行协商的范畴考量。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当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即不应否定其效力,而应予以尊重。
、违反兼职约定应返还兼职期间工资报酬的性质分歧。
因我国现有法律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特定性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约定劳动者违反兼职约定时都不会直接约定违约金,而是约定劳动者返还兼职期间的工资报酬或赔偿损失来作为违约责任。
对于返还兼职期间的工资报酬的性质,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该约定亦属于让劳动者支付一定钱款作为违约责任,亦属于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另有观点则认为,返还兼职期间的工资报酬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让劳动者支付一定的钱款,但其系劳动者因兼职可能影响其正常劳动而赋予用人单位对其正常劳动对价予以扣减的措施,其性质并不等同于惩罚违约行为而约定的违约金,而仅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而且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所造成的损失难以有效举证的实际情况,如认定返还工资报酬的约定属于违约金而认定无效,则用人单位实际上无法通过约定来有效规制和约束劳动者的兼职违约行为。
在兼职现象并不少见、兼职争议时有发生却又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为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并形成正确良好的价值导向,针对上述争议与分歧,如何准确定性,统一执法,有效弥补法律漏洞或空白,亟需相关部门予以重视与明确。
(三)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随意性强与程序意识薄弱,应予规范与调整。
浦东法院年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而引发争议的案件数占有一定比例,共八十余起。
分析此类纠纷的成因,用人单位存在的以下问题应予引起关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过于宽泛,且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随意性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为避免后续的约束,其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往往采取较为宽泛的表述,如仅约定为“上海”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其他工作地”等,一旦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劳动者予以拒绝时,用人单位则直接引用上述宽泛的约定加以抗辩,从而引发纠纷。
与此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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