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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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二胎罚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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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夜间泊位准停时段为21:
30。
③看标识牌:
道路旁边的标识牌上面有全日、夜间和非高峰字样,还可看到准停时段和收费时间。
错误示范:
1.一车占两位(×
):
有些霸道的车主,明明只有一辆小车偏要占据两个泊位。
有钱也别任性!
罚你没商量!
如果停车时压线或者停放的不属于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也属违停。
2.停泊位外(×
不少市民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外。
特别提醒哦!
如果在划定路边收费泊位路段,不将车停放在泊位内即属违停,处罚金额从200元上翻番暴涨至500元!
3.停车朝向随意(×
市民在路边停车时,如果没有顺着道路方向停放,也属违停,也会被贴条哦!
4.未按规定启动缴费程序(×
)5.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按照《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所以说,除了认清标线、泊位类型、标识牌外,会启动缴费程序,充值足够现金也至关重要!
继续往下看~2、确保及时缴费最好先注册路边停车泊位只有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超过5分钟,如果没有打电话或通过宜停车APP缴费,也会被贴条处罚!
提前完成注册充值,停车缴费大概2分钟内就可搞定!
但如果没有提前注册,手机网络信号又不太给力,则可能错过5分钟,冤枉地被贴条!
正确示范:
优先推荐下载宜停车手机APP,通过微信关注宜停车公众号,或使用支付宝钱包服务窗添加宜停车注册、充值、停车缴费即可。
①如果觉得下载太麻烦,直接拨打96001短号也可缴费。
②第一次操作手忙脚乱,超过5分钟还木有完成缴费咋办?
支招:
赶紧地,把车开走或换个新泊位,重新操作一遍。
深圳路边停车夜间免费停车提前一小时深圳市交委对外公布,4月30日起,停车缴费的免费时间由原来的5分钟延长至10分钟,夜间免费停车时段由原来的21时提前至20时开始。
停车缴费操作延至10分钟连日来,不少市民吐槽路边临时停车,其中,5分钟停车缴费时间让车主不满。
上次老公在路边停车,捣腾了十几分钟,中间挪了几次车位,太麻烦。
网友毛毛驴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她说,手机网络不通、对操作流程不熟悉等因素都会让操作超时,5分钟时间太短。
市交委近日针对市民的停车缴费做了现场测评,市交委道交中心副主任欧可继说,测评数据显示,95%以上路边停车者均能在10分钟内完成缴费操作。
结合民意调查情况,道交中心定于今日起,将路边临时停车缴费的免费时间由原来的5分钟延长至10分钟。
夜间免费停车提前1小时之前,为缓解城市夜间停车难的问题,路边泊位在夜间允许免费停放,免费时段为21:
00至次日7:
欧可继说,从实际运行监测情况看,工作日大部分市民在20:
00前已逐步回到家,20:
00之后交通逐渐平稳。
为方便市民夜间停车,道交中心定于今日起,将夜间免费停车时段调整为20:
针对呼声较高的收费标准等问题,欧可继透露,道交中心正在开展路边停车收费优化调整工作,包括分区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优化调整成熟并经报批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实施。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发布时间:
2007-11-2浏览量:
1090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7〕130号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大工业区管委会建设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燃气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附件:
《深圳市燃气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规定行使罚款裁量权,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使用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5%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不足1万元罚款的按1万元计,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按照燃气工程造价(以合同造价为准)的3%处以罚款,不足5000元罚款的按5000元计,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罚款标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按照该设施供应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100户以下处2000元罚款,每增加100户加处1000元罚款,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计。
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罚款标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或燃气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查封的违法经营的燃气储罐或钢瓶容积处以罚款:
(一)0.36立方米以下处1万元罚款;
(二)0.36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处3万元罚款;
(三)1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的处5万元罚款;
(四)6立方米以上处10万元罚款。
未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变更内容处以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处1000元罚款;
(二)股权变更的处3000元罚款;
(三)公司名称变更的处6000元罚款;
(四)燃气企业注册地址等变更的处1万元罚款。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按其中最高的罚款处罚。
第六条第六十五条罚款标准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按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二)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处2万元罚款。
第七条第六十六条罚款标准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服务点的,处1万元罚款;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处3万元罚款;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管道燃气、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的,处5万元罚款;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2万元罚款。
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罚款标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处5000元罚款,并按照查封的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个数加处罚款(不论钢瓶容积大小),每1个钢瓶加罚200元,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第九条第六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按照燃气的实际储备量占规定储备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一)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以下但超过50%的,处1万元罚款;
(二)实际储备量在规定储备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
(三)实际储备量不足规定储备量30%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调配的,按照提供气源量占调配量的百分比处以罚款:
(一)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但超过50%的,处1万元罚款;
(二)提供气源量在调配量30%以上50%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三)提供气源量不足调配量30%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第七十条罚款标准未向用户正常供气或者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限定用户接受指定安装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一)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罚款标准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罚款标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按照用气受影响的标准居民户数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罚款:
100户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00户加处5000元的罚款,超过3万元的,以3万元计;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罚款标准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万元罚款。
瓶装燃气企业关闭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罚款标准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处5000元罚款,同时按照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的个数(不论钢瓶容积大小)加处罚款,每1个钢瓶加罚200元,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
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罚款标准不按要求使用燃气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的,处500元罚款;
(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1000元罚款;
(四)倾倒燃气钢瓶残夜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2000元罚款;
(五)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处2000元罚款;
(六)有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罚款标准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
(四)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抢修的,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第八十条罚款标准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按照工商业用户的装表流量(以天然气计,其他气源按天然气折算)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标准居民户数处以罚款:
(一)装表流量50立方或500户以下处1000元罚款;
(二)装表流量超过50立方在100立方以下或超过500户在3000户以下处5000元罚款;
(三)装表流量超过100立方或超过3000户处1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罚款标准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燃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场站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5000元罚款;
(二)属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1万元罚款;
(三)属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罚款标准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
(三)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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