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332153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9.50KB
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清代存留养亲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存留养亲”制度是指古代犯徒、流、死刑的人家中有直系亲属,如(外)祖父母、父母需要照顾并且除了犯罪人以外没有成年子孙,可以上请皇帝,若犯的死罪不是十恶的重罪,则可以从宽处理,免于死刑。
若犯的是徒刑,则可以暂不收监。
若犯的是流刑,则可以免于发遣。
在罪犯对其尊长养老送终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置。
“存留养亲”制度是封建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而设立的,是中国古代重要且特别的刑法制度。
在封建统治者建立以儒家思想为统治理念的同时,“孝”治天下也成为统治者当然的途径之一。
而“存留养亲”制度正是孝道的重要体现。
正如儒家所说的那样,孝道与封建统治是可以并存而且互相协调的。
因此,统治者在不损害自身的统治地位前提下,有条件地释放一些罪犯来表现其仁义统治。
“存留养亲”制度的法律儒家化即突出体现在“以礼率法”和“纳礼入律”上,儒家的学说纷纷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直接规范老百姓,许多宗法伦理道德直接提升为法律规范。
孝文帝汉化改革中的法制建设正是继承了这一传统,在此基础上有着新的发展。
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入律,为后世所沿袭。
它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一、清以前“存留养亲”制度的概况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背景
汉以前征战和政权交替频繁、社会动荡不安,人口大为减少,大量的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入不敷出,然而统治者需要获得更多赋税维持军队征战,各种矛盾不断涌现,老百姓反抗意识增强,解决民生问题刻不容缓。
为解决农民安心耕种、镇压起义,统治者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使得多数人因法律惩治而锒铛入狱。
在人口贫乏和国家财力短缺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不得不在某些法律惩罚方面予以适当地放宽,保留劳动力。
作为当时独当一面的儒家思想成为了治国治民的重要理论基础,汉武帝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成为此后众多统治者的主要依据。
从“春秋决狱”到“引经入律”,至北魏时期,儒家思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价值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
依据儒家经义,子孙对于尊亲属,应该克尽孝道。
尤其在儒家思想当道的汉朝,“孝”已成为统治者的治国方略之一,把“存留养亲”制度正式入律便可以体现。
“‘孝道’便不仅仅是家庭伦理,而是成为了最高道德标准,所谓:
‘百善孝为先’孝更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成为了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家国和谐的思想可谓构成了中国古代和谐法律思想的政治基石。
”“以儒家经义作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适应孝道的要求,必然会形成‘存留养亲’这一刑法制度。
”因此,在“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社会和思想背景下可以知道,一定程度下实行“存留养亲”制度是解决当时社会的基本民生问题的途径之一,统治者释放了一些本应受到制裁的罪犯从而使其创造更多的生产价值。
因此“存留养亲”制度的产生也是当时社会需求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存留养亲”制度在清代以前的发展
1.“存留养亲”制度的起源
“存留养亲”制度的事例首次出现于在东晋成和二年(327年)的诏书中,“恢自陷刑纲,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只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意思是在这年间有一人犯孔恢罪应该处以弃市的刑罚,但当时皇帝怜悯他的父亲只有其一个儿子,便免于这个人的死罪。
只是属于一个特例,没有立法规定。
留养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孝文帝颁布诏书,“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这一举措使“存留养亲”制度成为令格。
但其主要构成要件中只是犯死罪的罪犯、祖父母和父母且年老、家无成年子孙并无期亲者。
随后的宣武帝执政后,把留养制度的律文具体化,将“权留养亲”之制正式规定于《法例律》中: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不在原赦之例。
”“检上请言之,非应州司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从流。
”律文把祖父母、父母的年龄定为七十岁以上,除死刑外流刑也可以适用,死刑犯留养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流刑犯留养则可由州司直接依法判决,无须奏裁,从而留养制度更为完备。
2.“存留养亲”制度的成熟定型
在不断发展的历史中,留养制度的演变到了唐代已经历经三百多年,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唐代来讲,留养制度已经发展至高峰。
其条文更加具体,条件与实际执行力度也细化。
唐代“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已经成熟。
《唐律疏议•名例律》第26条中写到“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
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会赦者,从赦原。
课调依旧。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
计程会赦者,依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
由上述律文可知“存留养亲”的适用罪行仍为两种,死刑和流刑。
若申请留养,犯死罪需要皇帝的批准,流刑由地方司决定,“存留养亲”条件消灭后死罪需重新裁判,是否执行原罚由皇帝决定。
而流犯则仍需服刑,除恩赦外。
相比《北魏律》来讲,疏议强调了侍养尊亲应是“老”和“疾”。
其中“老”在疏议中明确为“年八十以上”,而“疾”则是笃疾,笃疾是指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
“期亲”也有详细规定,从自身向上开始计算,包括祖父母、父母、世叔父母。
“成丁”的界限在《唐令拾遗》中有所规定,二十一岁以上为丁。
唐律中的留养制度把死罪的适用范围缩小,十恶之类的犯罪不可以侍奉尊亲至过世,不能申请“存留养亲”。
除此之外,还将尊亲过世后服丧三年改为服丧一年。
此外,唐代留养制度还有很多突破,例如类似现代刑法的假释规定,对已经适用“存留养亲”的人再犯罪的具体处罚。
到宋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并没有太多的发展,虽然使用的字词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是沿袭唐代的基本思想。
庆历五年,宋仁宗诏曰:
“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
”南宋宁宗庆元年间:
“诸犯死罪非十恶及持〔杖〕强盗、谋杀、故杀人已杀,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奏裁。
犯配沙门岛、远恶州及广南,并配阡里、伍伯里以上,配邻州,邻州配本州岛。
应移乡者移邻州。
犯流应居作情理凶恶,故殴人至废疾者非及编管者并免。
即已编配居作而应侍者,准此移放。
到了金代,通过《金史》的记载可以了解到当时留养制度基本传承了唐代,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并不适用,此时由朝廷保障罪犯的尊亲生活水平。
3.“存留养亲”制度的承袭
到了元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
“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裁。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
再犯而亲尚存者,候亲终日,发遣居役。
”其条件更为放宽,如元代法律将唐律中“无期亲成丁”的规定,放宽为只要“无成丁”即可提出“存留养亲”的申请。
还有在尊亲属的年龄也适当地受到限制。
元代法律对“存留养亲”制度更为明确地增设了“犯徒应役”的罪犯适用留养,徒刑“存留养亲”正式见诸法律。
明代朱元璋奉行“乱世用重典”基本思想,同时继承“礼法并用”传统治国方略,“存留养亲”制度发展至明代,又有了更为进步的发展。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有司推勘明白。
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改变,把死罪“存留养亲”的条件改为非常赦所不原,指的是“凡犯十恶、杀人、监守常人盗及强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畧人畧卖、和诱人口若奸党、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在这些罪名下留养不可以适用。
然而比起死刑留养,流刑与徒刑的留养放宽了不少,改唐律“家无期亲成丁”为“家无以次成丁”,把成丁规定为十六岁以上,扩大了留养的范围,可以让罪犯能够有更多赡养其尊亲。
徒流刑在留养条件终止后杖一百,不再执行原刑罚,使“存留养亲”制度的性质由缓刑变为赎刑。
二、清代“存留养亲”制度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的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一个历史文化久远的一个朝代。
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与明朝的《大明律》立法思想相同。
但随着清代统治者对法律律令的日益重视,“存留养亲”制度有着很大的革新。
(一)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范围
所谓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存留养亲”制度在一千四百多年的历史中不断发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清代 存留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