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防卫权本科学位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5331655
- 上传时间:2022-10-29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32.51KB
论特殊防卫权本科学位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论特殊防卫权本科学位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特殊防卫权本科学位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其中,特殊防卫的名称、概念、适用条件及司法认定是论者的主要争论问题之所在。
本文亦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系统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目录
摘要1
1、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概说1
1.1称谓1
1.1.1无限防卫权说1
1.1.2特殊防卫权说2
1.2.观点评析2
1.2.1无限防卫权说称谓不当的理由2
1.2.2特殊防卫权说称谓比较科学的理由3
2.特殊防卫权的特征和构成要件4
2.1特殊防卫权的特征4
2.1.1特殊防卫只能针对“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4
2.1.2特殊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
2.1.3特殊防卫权只能针对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
2.1.4特殊防卫权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
2.1.5特殊防卫权在防卫限度方面,强调的是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性5
2.2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6
2.2.1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现实存在6
2.2.2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特定暴力侵害行为正在进行8
2.2.3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对象条件——针对特定暴力侵害者本人实施8
2.2.4行使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意图真实存在10
3、缺陷和完善建议11
3.1缺陷及评析11
3.1.1关于“行凶”11
3.1.2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界定12
3.1.3关于举证责任问题12
3.2完善建议14
3.2.1在条文中删掉“行凶”或对其作明确列举14
3.2.2限定主体14
3.2.3举证责任的规定14
结语15
注释15
参考文献17
致谢19
论特殊防卫权
摘 要:
1997年增设了刑法第20条第3款以后,由于此款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用语不够明确,立法技术不够科学,加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款名称、特征和构成要件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致使人们对此款所规定的制度产生了歧义,从而潜伏着破坏法治的弊端等不足之处。
鉴于此,本文从历史渊源等相关法理比较论证了此款在学术界争议的两种称谓——“无限防卫权说”和“特殊防卫权说”,并阐述了该款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最终得出了“特殊防卫权说”较科学的结论,并且为了使该款在司法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款的“行凶”“特殊防卫权的主体界定”和“行使防卫权的证明责任”等不足之处给予了完善。
关键词:
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构成要件缺陷完善建议
1997年增设的刑法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强化对防卫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发,对原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
但该项制度一问世便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理论上分歧很大,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因而,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很有必要。
下面笔者就以该条款的称谓为切入点就有关问题阐述一些粗识浅见。
1、特殊防卫权的理论概说
1.1称谓
由理论界对该条款称谓的激烈论争可以看出对该称谓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响着对条款含义的理解。
法的生命体现在其适用上,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则直接关系到法的适用效果。
对该条款称谓的论争主要集中在“无限防卫权”和“特殊防卫权”上。
1.1.1无限防卫权说
认为“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是指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对不法暴力侵害者实施的即使是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亡后果的损害行为,而享受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
”[1]
1.1.2特殊防卫权说
认为该款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即进一步明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论造成何等严重的伤亡后果,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并称之为特殊防卫权。
该说从称谓上抛弃了“无限”的字眼,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
但该说从本质上讲仍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同第1款是并列关系。
[2]
1.2.观点评析
1.2.1无限防卫权说称谓不当的理由
第一,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看,新刑法不可能再规定已被历史所淘汰的“无限防卫权”。
因为我国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权在对防卫行为的限制上是不同于历史上的无限防卫权的。
历史上的无限防卫权,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防卫的范围无限,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
二是指防卫的强度无限,即正当防卫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
历史上的无限防卫权对防卫行为几乎是不作任何限制,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权,是建立在正当防卫基础之上的“无限度的”防卫权,其除了满足正当防卫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必须满足自身特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
古今中外刑法史特别是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史表明,正当防卫权是随着人类的进步由重视人的个体权利向注重群体利益、社会利益,由愚昧的复仇报复向文明的有序维权等的发展进程中,由无限防卫逐步向有限防卫发展的。
因此,在民主与法制意识日益强烈并在执政党已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刑法在修订过程中,不可能再用已被历史所淘汰的立法思想去修正当代的正当防卫制度。
同时,这也与新刑法与国际接轨,确立罪行法定等原则,“无限防卫权”与倡导保护人权等思想诸方面不相一致。
因此,盲目而随意地把该条款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有违立法本意,有悖立法内容,有损立法形象。
[3]
第二,从立法的期望效果上看,不宜于称之为“无限防卫权”。
如果把该条款称之为“无限防卫权”会带来两个负面影响。
一是对社会公众而言,这种表述很容易让人误解成没有任何限制和限度的防卫权,会误认为只要是防卫都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对实施暴力犯罪者的人权保障。
这样,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容易在一些民事纠纷或较轻刑事案件中误认为可以采取较强的防卫行为予以反击,进而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
二是对犯罪分子而言,会误认为在作案时,如不采取较强手段,自己就会被防卫人致伤致亡的结果。
这样就容易使犯罪分子产生强烈的对抗心理,更加残忍地实施大案、要案,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4]
1.2.2特殊防卫权说称谓比较科学的理由
第一,“特殊防卫权”体现了修订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把握的过严,并存在唯后果论的倾向:
凡是发生了死亡后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防卫后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
于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严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王汉斌在谈到1997年刑法增设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原因时指出:
“由于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时把歹徒打伤了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如前所述,在中国社会日益文明、日益走向法治的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的立法者不可能再走回头路而重新设立“无限防卫权”,由此可见,该款的立法原意在于对一些“特定范围内”的犯罪赋予“特殊的权利”,以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纠正立法粗疏,增加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这一规定是立法思想的重大突破,反映了广大法律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心声,它对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对于人民群众是一种极大的鼓舞,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
”[5]
第二,“特殊防卫权”涵盖了该条款的具体内容。
首先,作为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条款之规定当然属于正当防卫权。
其次,作为就特定范围而制定的区别于一般防卫权的个别防卫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这种“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而这种个别在哲学范畴内即表现为矛盾的特殊性。
该条款相对于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权而言,显然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权。
再次,作为该条款所表述的具体内容,对特定为只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实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等限定词语,这既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等原则,又标明立法者对该条款规定之严格。
第三,“特殊防卫权”表现了正当防卫制度三款规定的内在逻辑关系。
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也即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权;
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概念;
第三款规定了特殊的正当防卫权。
说明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三款结合起来构成完整的正当防卫制度。
如果没有第一款正当防卫之规定,第三款的“防卫行为就无从说起;
如果没有第二款的防卫过当之规定,第三款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无来源。
第四,“特殊防卫权”便于广大民众理解,不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和对本质的误解。
由于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法律素质很不平衡,文盲、法盲还大量存在,这样就要求所有的政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宣传、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法律概念的准确。
称谓于“特殊防卫权”可以让使用正当防卫权的人时刻铭记针对哪类犯罪才能行使这种“特殊防卫权”,针对哪些不法行为才能行使一般防卫权。
同时,也不易刺激一些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甚至可唤起一些犯罪分子的良知,及早采取中止等有效措施,以避免大案、要案、恶性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主张将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称为“特殊防卫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无限防卫权”强调防卫人对致人伤残、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而言,人们很难从“特殊防卫权”的名称上直观地得出这种防卫权在特定条件下对防卫结果无限度的实质,即特殊防卫的名称却又失之明确性。
但笔者认为随着现代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这种从名称表面上看的模糊性将是微不足道的。
这也是笔者主张取“特殊防卫权”名称的原因。
2.特殊防卫权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2.1特殊防卫权的特征
2.1.1特殊防卫只能针对“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
这就是说,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并非一定要其不当法侵害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才能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但是特殊防卫权的行使限于犯罪行为,而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特殊防卫权只限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不能适用无限防卫,这是区别于一般防卫权最主要的表现,否则,在新的刑法典中也就无须专门规定这一具有特殊意义的特殊条款。
2.1.2特殊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实施
对于一般防卫权来说,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殊 防卫 本科 学位 论文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