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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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承包合同:
是指发包人与总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甲方与专业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劳务分包工作: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发包人:
是指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甲方、专业甲方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甲方项目经理:
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劳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是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签约合同价:
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合同价格:
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完工日期:
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劳务作业交付日期约定】执行。
1.2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的一致。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图纸
甲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图纸。
甲方至迟不得晚于第6.2.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乙方提供图纸。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5.3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甲方
2.1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乙方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施工道路、图纸等提供给乙方;
(2)向乙方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3)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乙方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2.2甲方项目经理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甲方授权后代表甲方履行合同。
3.乙方
3.1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乙方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2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负责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
乙方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乙方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劳务作业人员
4.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方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乙方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
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乙方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甲方。
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乙方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乙方支付。
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单、代付的金额,乙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代付。
4.3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4.3.2乙方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
乙方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乙方应当撤换。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作业安全
5.1.1甲方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
对于甲方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乙方有权拒绝。
5.1.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甲方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职业健康
5.2.1劳动保护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生活条件
乙方应为其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乙方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
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乙方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乙方承担。
6.作业期限及进度
6.1劳务作业方案
6.1.1甲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向乙方进行详细交底,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如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修订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1.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
6.2劳务作业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甲方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乙方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和双方约定的机械设备。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
甲方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乙方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作业期限延误
6.3.1因甲方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甲方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乙方劳务作业的;
(3)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乙方劳务作业的;
(5)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3.2因乙方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乙方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
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4劳务作业暂停
6.4.1甲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甲方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2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乙方承担。
6.4.3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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