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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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评价 5
10 经费预算 5
11处罚 6
前言
根据《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施工合同》、《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等文件对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4标段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定,结合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4标段施工项目特点和业主对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编制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规定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的组织机构、职责、培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等内容。
编制本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目的在于在工程施工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规划依据Q/AEPC.G08-19-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办法》编写。
本实施细则由华能渑池电厂项目部质量部提出,质量部、安全部归口管理。
本规划起草人:
本规划审核人:
本规划批准人:
本规划于2014年04月01日发布,2014年04月03日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4标段建设项目本标段工程,参与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4标段建设的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专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分包队伍各级管理、施工人员等均应贯彻执行。
2编制依据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贯彻《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2005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2006版《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电联[2012]1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中电联[2012]16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190.2-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
锅炉机组》
DL5190.3-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3部分:
汽轮发电机组》
DL5190.4-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5190.5-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DL5190.6-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DL5190.7-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7部分:
焊接工程》
DL5190.8-2012《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8部分:
加工配制》
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程、规范、标准
Q/AEPC.G08-19-20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办法》
3目标
通过执行本规划,使华能渑池(2×
350MW)热电联产工程#4标段达到以下目标:
工程参与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工程项目的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环境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
4组织机构
项目部专门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见图1),负责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明确本标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各方职责及管理流程,分专业编制本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经常性检查,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情况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
项目总工(齐亮)
质量部(王盛兵)
安全部(王小五)
项目经理(葛良军)
工程部(孔德杰)
机械化专业科
焊接专业科
电仪专业科
热动专业科
电气试验室
金属试验室
机械化作业班组
焊接作业班组
电仪作业班组
热动作业班组
图1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图
5职责
5.1项目经理
5.1.1负责项目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5.2项目总工
5.2.1负责组织项目强制性条文专业执行计划的编制、评审、批准。
5.2.2负责组织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的宣贯、培训。
5.2.3对《分部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5.2.4负责组织对项目强制性条文在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5.3工程部
5.3.1负责组织编制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5.3.2参与评审项目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5.3.3负责图纸会审中有关强制性条文问题的收集、整理并反馈相关单位。
5.3.4负责对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中有关强制性条文内容审核。
5.3.5负责对施工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进行日常指导、检查,参与评价。
5.4质量部
5.4.1参与评审项目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5.4.2负责对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中有关质量强制性条文内容审核。
5.4.3负责对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5.4.4负责组织对对质量强制性条文在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参与评价。
5.5安全部
5.5.1参与评审项目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5.5.2负责对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中有关安全强制性条文内容审核。
5.5.3负责本项目安全强制性条文在项目施工中的执行并进行检查,参与、评价。
5.6专业科
5.6.1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5.6.2负责组织编制、评审项目本专业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5.6.3负责组织对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内容的培训;
参加项目部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划、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宣贯、培训。
5.6.4负责项目上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日常执行。
6宣贯培训
6.1宣贯培训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部、安全部、专业科经理、专业主任工程师、技术员、班(组)长等骨干。
其余施工人员各单位自行培训。
6.2培训时间及方法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项目部总体培训计划编制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
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人员进入本项目部后及时组织第一次宣贯培训,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根据《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
宣贯培训采取自学、部门集中组织学习和聘请专家讲课的方法进行。
专家讲课可结合工程咨询进行。
集中组织学习结合各阶段施工任务进行,由项目总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贯,对宣贯内容、参加人员等都应有会议签到及培训记录,会议签到、培训记录表式采用“G18-1L1会议签到表”及“G18-1L2会议记录表”。
自学主要针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工作学习掌握强制性条文。
部门负责人应对下属人员的自学布置任务,纳入考核。
通过宣贯培训使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程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为了给学习培训提供方便,应将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培训教材发放到各级受培训人员。
7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7.1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项目工程部组织专业科编制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专业科依据其编制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经项目总工组织评审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批准后专业科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7.2物资科组织质量部、专业科等项目相关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
7.3在进行各级图纸会审时,须审核图纸的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问题由工程部收集、整理并反馈相关单位。
7.4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制定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要求细化到作业程序中。
7.5施工技术交底时对强制性条文的要点进行交底,并在技术交底记录中体现。
7.6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相关部门及项目分包单位应按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如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7.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7.8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作业;
技术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检查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质量检验人员在日常巡检、工序验收时应检查相关强制性条文是否已实施,不允许出现与强制性条文相违背现象。
7.9填写验收记录时,检验批、分部质量验收记录中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由技术员详细填写,质检员审核。
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需报请项目总工签字认可并上报监理单位。
7.10在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时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即“事前查处”。
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内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事后处理”。
8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8.1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的过程检查、签证、验收中,必须同时包括强条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封闭、验证。
8.2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
质量部、安全部依据本规划、专业执行计划以及强条条文要求,结合项目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质量活动记录检查等进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检查的方式可以重点、关键部位的专项检查,也可以阶段性的自查相结合,同时配合好上级部门的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开“G11-1W4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封闭。
8.3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质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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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 标准 强制性条文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