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03(视野分享)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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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纪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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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纪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报告管理 -6-
第四章 全面预算管理 -7-
第五章 投资管理 -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8-
第一节资金管理 -9-
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10-
第三节固定资产管理 -11-
第四节其他资产管理 -11-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12-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12-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 -15-
第十章 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办法、流程和作业指导书。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集团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全面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管理人员签署报表文件。
如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各子公司总经理作为子公司的负责人签署报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样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责任。
第八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批准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发行公司债券。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7.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10.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11.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2.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8.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为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裁负责并汇报工作。
各级子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经理岗位作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全面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全面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8.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公司应给予时间和费用上的支持。
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
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办法、流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各级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报告的时间为每月8日前,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
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全面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均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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