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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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提供目标所在位置与方向性的信息。
2.2生产现场安全标志悬挂、应用范围
2.2.1禁止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1.1“禁止烟火”——悬挂在卸油站台(码头)、燃料油罐区域、制粉系统周围场所,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四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门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油漆场所、油处理室、汽车库内。
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
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处。
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
供氢站储氢罐区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口旁以及四周围墙外壁上。
标志底边距地面1.5米高
2.2.1.2“氢冷机组严禁烟火”——悬挂在氢冷发电机组主厂房0米层、运转层入口处和氢冷设备周围围栏或柱子上。
2.2.1.3“禁止带火种”——悬挂在供氢站、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门口入口处。
2.2.1.4“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的爬梯上、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
2.2.1.5“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2.2.1.6“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2.2.1.7“禁止操作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运检修隔离热力系统的阀门操作手轮上。
已停运检修隔离烟风系统的挡板手柄上。
2.2.1.8“禁止跨越”——每隔1.5米悬挂在输煤皮带两侧防护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2.2.1.9“禁止乘人”——悬挂在专用载货的升降吊笼、升降机上和入口门旁。
2.2.1.10“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2.2.1.11“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2.2.1.12“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出入口的门上。
2.2.1.13“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凉水塔区域。
开式循环水泵出入处。
卸煤及装卸货物的码头。
2.2.1.14“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热工控制装置附近醒目处。
2.2.2警告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2.1“止步,高压危险!
”——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
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上。
室外构架上。
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上。
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2.2.2.2“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
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2.2.2.3“当心中毒”——悬挂在装有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容器上。
存放和装卸联氨、氯等剧毒物品的场所。
2.2.2.4“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2.2.2.5“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
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2.2.2.6“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
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2.2.2.7“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如:
炉外起吊架、高处作业下方。
2.2.2.8“当心落水”——悬挂在码头、栈桥、江边水泵房。
2.2.2.9“当心辐射”——悬挂在有放射源存放、使用位置附近。
2.2.3指令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3.1“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2.2.3.2“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大于1.5米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
高处作业场所。
2.2.3.3“必须戴防护眼镜”——悬挂在车床、钻床、砂轮机旁。
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
化学处理、使用腐蚀剂或其他有害物品的场所。
2.2.3.4“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2.2.3.5“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外入口处。
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2.2.3.6“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2.2.4提示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4.1“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上。
2.2.4.2“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2.2.4.3荷载标志牌挂在楼板附近的栏杆或柱子上。
同一地点范围内有不同荷载的楼板,应分别悬挂不同荷载标示的标志牌。
2.2.5消防及其他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5.1“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米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米。
2.2.5.2“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米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2.2.5.3“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
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
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2.2.5.4“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
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上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2.2.6导向箭头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6.1“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2.2.6.2“从此跨越”——悬挂在输煤皮带横跨桥栏杆上,面向人行通道。
2.2.7限速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7.1“限速行驶”——悬挂在限速行驶的道路上如:
厂区入口转弯处、厂房入口等。
2.2.8其他标志悬挂及应用范围
2.2.8.1“紧急洗眼水标志”——悬挂在蓄电室、化验室洗眼水喷头旁。
2.2.8.2“急救药箱标志”——张贴在现场使用的急救药箱上
2.2.8.3“地线接地端标志”——安装在设备压接型地线的低端。
2.2.9安全警示线配置及应用范围
2.2.9.1禁止阻塞线
1)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2)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3)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2.2.9.2减速提示线
1)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2)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2.2.9.3安全警戒线
1)发电机组周围(距离为1米)。
2)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米)。
3)控制盘(台)前(0.8米)。
4)配电盘(屏)前(0.8米)。
2.2.9.4防止踏空线
1)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2)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米以上的边缘处。
3)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油漆涂到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
2.2.9.5防止碰头线
1)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米的障碍物上。
2)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米,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2.2.9.6防止绊跤线
1)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米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2)黄黑相间警示线。
2.3安全标志设置、使用一般要求
2.3.1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使大家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3.2安全标志不宜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2.3.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2.3.4使用部门应加强管辖范围内安全标志牌的日常检查维护,沾满灰尘、油脂类等脏物的安全标志牌,应及时清理干净,以确保其所表达的安全信息明确无误。
2.4安全标志的一般管理要求
2.4.1安全标志的几何图形、尺寸、字体、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4.2安全标志的请购,由使用部门申请,安监部批准,由经营策划部向取得“安全入网证”的厂家购买。
2.4.3现场安全标示应定置分类挂放。
2.4.4安全标志必须清洁、完整、损坏的或字迹模糊的安全标志应停止使用并集中销毁。
2.4.5安全标志因检修需要暂时取下,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恢复。
2.4.6检修设备上运行人员挂的警告牌(标示牌),由于设备检修而被工作人员取下,该工作人员应将取下的警告牌(标示牌)妥善保管好,检修结束后仍挂原处。
2.4.7运行人员拆除“安措”后,应将安全标志放回原处。
2.4.8任何电气设备上安全标志,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运行的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2.4.9禁止热机、电气安全标志相互代替使用。
2.5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2.5.1固定防护围栏
2.5.1.1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2.5.1.2应符合GB4053.3—19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2.5.1.3斜梯栏杆应符合GB4053.3—1983《固定式钢斜梯》。
1)技术要求
a)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毫米,在疏散通道特殊危险场所的防护栏杆可适当加高,但不应超过1200毫米。
b)栏杆的全部构件采用性能不低于牌号为A3F的钢材制作。
c)栏杆的结构应全部采用焊接,焊接要求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
当不便焊接时也可以用螺栓连接,但必须保证结构强度。
d)所有构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e)立柱和扶手宜采用外径φ33.5毫米的钢管或50×
4毫米角钢,立柱间距不得大于10000毫米。
f)横杆采用不小于30×
4毫米扁钢或φ16毫米圆钢。
横杆与上下构件的间距不得大于380毫米。
g)挡板采用不小于100×
3毫米扁钢。
h)室外栏杆的挡板与平台面的间隙宜为10毫米,室内不宜留间隙。
i)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j)栏杆必须涂防锈漆,并按GB2894-82《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2)强度检验
栏杆整体安装后,在所有相邻两根立柱间的扶手中点处,从水平方向施加50公斤/米的荷载,持续2分钟,卸载后不得有损坏和永久变形。
3)防护栏杆的装置和管理
a)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b)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复。
c)禁止在栏杆上行走或坐立。
d)禁止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栏杆上。
e)在脚手架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0毫米高的护板。
f)禁止在栏杆上悬挂葫芦或将栏杆作为起吊重物的支撑点。
g)原有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进行改进。
新设栏杆一律照上述标准制作。
2.5.2临时防护遮栏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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