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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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新公司章程制订要点
第九章
股权退出
第十章
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章
债转股实现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章
费用的承担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章
协议修改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七章
其他约定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丙方:
鉴于: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丙方的债权;
乙方、丙方分别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
截止于年月日,甲方对丙方的贷款债权本息计万元;
乙方是丙方的出资人,为丙方的产权所有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债权转股权的政策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下列用词具有下述含义:
1、债权人:
指本协议甲方。
2、转股债权:
亦称原债权,特指甲方从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中拟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3、剩余债权:
指甲方从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减去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
4、债权文件:
转股债权据以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
5、新公司:
特指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增加甲方作为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丙方,其名称改为公司。
6、债转股资产:
指为债转股目的,由债权人投入新公司的并且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该等资产是丙方的、与债权人的转股债权额等值的部分资产。
7、评审基准日:
指对丙方帐面资产和负债进行评审的基准日期,即年月日。
8、评估基准日:
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为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期。
9、停息日: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债转股的停息日为年月日。
10、债转股完成日:
新公司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发新营业执照之日。
11、中介机构:
指为完成本次债转股提供法律、审计、评估及验资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12、股权退出:
指甲方减持其在新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13、股权退出期:
指自甲方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新公司股权之日止的期间。
第一条
协议各方确认:
1、截止评审基准日,甲方对丙方的转股债权总额为万元(具体债权明细以双方认可的债权确认函为准)。
丙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该债权无效、可撤销、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存在其他暇疵的权利。
2、转股债权和剩余债权的原担保应继续有效。
乙方、丙方应促使原担保人向甲方提交“担保确认函”,确认其提供的担保对本协议的债权人继续有效,其中为转股债权提供的担保在债转股完成日前继续有效。
3、乙方承诺与新公司连带地承担向债权人偿付全部剩余债权的义务,该项义务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完毕。
债权人拥有处理剩余债权的选择权。
丙方应按照债权人的指示履行偿还义务。
第三章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将转股债权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与乙方一起成为新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新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第四条
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其中:
乙方出资折合万元的资产,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甲方以折合万元的债转股资产向新公司出资,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
本条所述的新公司的乙方出资额,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债权人的出资额不因投入新公司有资产额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第五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前述转股债权金额,按照随后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实施方案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转股债权于债转股完成日转为甲方持有的新公司股权。
第七条
债权股完成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甲
乙
合
计
100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债权转股采取整体直接债转股方式实施。
第九条
资产重组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丙方进行如下资产重组:
(一)进入新公司的单位包括:
(二)资产重组后,新公司的结构调整为:
(三)新公司的资产和权益明细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
报告和审计报告为依据,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丙方搬迁至后,土地使用权
属直接归新公司所有,即以新公司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丙方使用的原全部划拨土地由新公司继续使用,不作为乙方出资,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所产生的收益归新公司所有。
如有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处置,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回购甲方股权。
乙方、丙方应保证,丙方搬迁至后取得的土地证、房产证合法的、完整的,并将其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十一条
债务处置
本协议各方同意,除转股债权和本协议另作处理的或有负债外,丙方的债务全部进入新公司。
由新公司承担的债务的具体金额和明细以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或经本协议各方书面认可为准。
第十二条
人员重组
债转股前,丙方实施下岗分流。
实施债转股后,新公司在册职工为人,在职职工为人,其中在岗职工人,不在岗职工人。
在岗职工的分布为:
。
第十三条
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系根据本次向国务院上报的债转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如有遗漏或不一致之处,以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申请当地政府下发有关本次债转股事项确认及优惠政策等文件,内容包括但限于:
1、新公司继续享有丙方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2、当地政府对本行业企业可以给予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3、当地政府同意减免各方因履行协议约定事项而发生的税费。
以上优惠政策,最终以政府的确认为准。
第十五条
为加快本次债转股工作进度,各方同意暂按丙方帐面资产值上报债转股实施方案,待国务院批准该方案后,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丙方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定乙方投入新公司资产的在基准日的实际价值,以该值相应调整丙方对新公司的出资。
第十六条
到目前为止,丙方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笔,金额总计万元。
为提供笔贷款担保,计万元;
该公司如债转股实施成功,则此笔担保自动失效;
如该公司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债转股,则该笔贷款应转由乙方提供担保,解除新公司的担保义务。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债转股完成日前,非经各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八条
乙方、丙方应积极清理对外担保事项,能够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终止,不能终止担保责任的应尽量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九条
若在本协议附件二之外,丙方仍有其他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售后服务责任、任何可能的行政处罚、待决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义务等,由乙方直接承担此类责任;
如导致新公司蒙受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向新公司赔偿,或相应核减乙方持有新公司的同等价值的股权。
第二十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新公司的章程按如下要点进行制订:
(一)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按本协议第七条各方的出资总额确定。
(二)新公司的股东名称为:
(三)新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应是股东单位的高级职员。
(四)新公司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由甲方派出4名,乙方派出3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新公司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甲方派出3名,乙方派出2名(含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六)新公司设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总经理原则上由乙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免。
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部门主管由总经理推荐,由董事会任免。
(七)本协议第九章有关股权退出的规定须纳入新公司章程。
在甲方股权完全退出前,新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退出安排的内容不得变更。
(八)若经审计、评估,乙方投入新公司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与帐面现值有较大变化,甲方与乙方另行调整持股比例并商定董事、监事人选的选派办法。
第二十一条
股权退出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通过以下方式使甲方的股权得到减持:
1、新公司回购:
新公司以税收返还、固定资产折旧、利润、亏损补贴、土地开发及转让收益及其他可支配的资金优先回购甲方持有的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2、乙方购买:
乙方已从新公司分得的全部利润及其他资金购买甲方股权。
3、甲方转让:
甲方有权随时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所持新公司股权。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转让的,乙方应当以债权人与第三方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人受让股权后,按《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普通股东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权退出计划
根据国家债转股政策,甲方在新公司中阶段性持股。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的股权退出期限为年,从新公司成立之年起为第一年。
甲方应按照持有新公司股权的比例和本协议各方商定的价格合理退出,股权退出的年度计划为:
年度
甲方股权退出数(万元)
股权退出比例(%)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退出新公司的溢价率为:
3%。
退出价格遵循如下公式:
退出股权价格总额=退出股权数×
(1+溢价率×
持股年数)
为保障甲方股权的顺利退出,减轻新公司集中支付现金的压力,在股权退出期内的每一年,新公司应于当年1月20日前向甲方预支相当于转股债权总额1%款项。
乙方无条件地承诺不以任何方式阻止新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切资金来源和未分配利润回购甲方股权。
乙方有义务在新公司不能完成本条第1款所列回购计划时,每年以同样的期限、额度和价格购买甲方股权。
甲方对本章第一条所列股权退出方式以及其他可能采用的退出方式拥有选择权,并且不受乙方的任何限制。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退出时,不受本条第1款所列股权退出计划限制。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并不影响当年和以后各年新公司和乙方向甲方履行以上计划中的退出义务。
当股权全部转让的,自转让完成日起甲方完全退出新公司;
当部分转让的,就转让股权数,从退出最后一年向前倒冲减甲方持股数。
第二十三条
股权退出的担保
为确保上述股权退出条款能够得到全面切实履行,乙方应出具保证对甲方在新公司股权到期进行回购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帐户监管
在甲方持有新公司股权期间,新公司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回购资金专用帐户,通过该帐户收付上述有关股权退出的资金,新公司、乙方预留在银行的单位印鉴由其自行保管,预留在银行的个人印鉴(使用甲方指定人员的姓名)由甲方保管,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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