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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抗震没防地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
在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在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6.4.9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室内环境
7.1噪声和隔声
7.1.1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
卧室、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50dB(A声级),夜间允许噪声级为40dB(A声级)。
7.1.2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5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3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
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7.2.4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防潮
7.3.1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3.2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4空气污染
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序号项目限值
1氡≤200Bq/m3
2游离甲醛≤0.08mg/m3
3苯≤0.09mg/m3
4氨≤0.2mg/m3
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mg/m3
8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给水排水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
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
厨房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8.3.3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燃气
8.4.1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
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8.5电气
8.5.1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
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防火与疏散
9.1一般规定
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称耐火等级(h)
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00不燃性
0.50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难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柱不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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