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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各国政治的高效、廉洁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
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推行了这样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当然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特点。
英国的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品位分类为基础的,美国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职位为分类基础。
我国在整个公务员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除了充分得吸收、借鉴国际上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如公务员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法制化管理的原则,以功论赏的功绩制原则。
还必须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
尤其是在法制经济社会的今天,国内、国外的经济发展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公务员队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完善健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属当务之急一、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历史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
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
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
“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
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
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
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
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
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
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
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
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
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
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
如一些部门在录用干部时采取了考试的办法;
一些基层单位还大胆采用了合同制的干部聘任方式;
一些机关实行了干部岗位责任制,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来考核干部;
一些地区建立了干部交流制度,试行了干部回避的若干规定。
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
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
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
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
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
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
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xx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
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二、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一)有别于西方文官制度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
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搞“政治中立”。
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
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
2、坚持党管干部。
新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
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3、不搞“两官分途”。
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
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
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
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
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二)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新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20xx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它在吸收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使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
1、对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统一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
《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履行公职,第二是使用行政编制,第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2、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这是不够科学的。
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没有分类,如何进行管理呢?
同理,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3章里面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这一规定对公务员类别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具体界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
3、更加注重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从以下几方面来保证公务员的素质。
一是原则和条件。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惟贤的基本原则。
但任公务员要具备7大条件。
二是在公务员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进口是考试录用。
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
在进口、出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公务员能力的建设,《公务员法》第10章专业强调了加强培训,如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
4、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
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在法律当中规定了16项纪律。
如果违反纪律要给予处分,并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处分期间对公务员享受的晋升、工资待遇方面做了限制。
三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
如果公务员失职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
如果自己不辞职,可以撤职。
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有个别公务员,平时工作不努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够不上,占着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对这样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五是借鉴国外一些通常的做法,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
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以后,领导成员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来掌管的工作、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
而且在法律责任里面专门规定了处罚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形,其原所在的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接收单位要予以清退,在这期间的从业所得也要没有,并且对于聘用单位要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比如:
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申请辞职等。
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而且要通知到本人。
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同时,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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