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6燕山石化工伤认定评残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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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专业技术管理
会签部门
人力资源部
公司工会
监督检查者
审核部门
法律事务部
信息部
企业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签发日期
2014年9月11日
废止说明
燕山石化工伤认定、评残管理办法(QZ/YSSH.AJ.046.2012
)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制定目的
为规范工伤认定、评残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制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
燕山石化公司所属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
约束对象
工伤认定、评残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1基本要求
1.1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1.2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管理职责
2.1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工伤认定、评残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内容:
2.1.1负责工伤认定、鉴定材料的审核。
2.1.2负责到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鉴定申请。
2.1.3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汇总。
2.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统筹和工伤待遇处理工作。
2.3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4公司工会负责对工伤管理及工伤认定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2.5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工伤管理负全面责任。
3管理内容和程序
3.1工伤认定
3.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1.4患职业病的;
3.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3.1故意犯罪的;
3.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2工伤认定时限
3.2.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事故基层单位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部门,事故单位安全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事故单位瞒报的,受伤者或家属也可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
3.2.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申请工伤认定,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至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2.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2.4用人单位30日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5各单位调入人员时,须在商调时将工伤档案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调入后,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伤档案移交安全部门存档。
调入的车间(队)或部门应填写《燕山石化公司职工HSE档案》。
在商调时未提交工伤档案的,调入后接收单位不再受理工伤。
3.3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3.3.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3.2受伤害职工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3.3.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3.3.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3.5受伤害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3.6事故情况说明一式两份;
3.3.7授权委托书一份;
3.3.8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3.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3.3.10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3.3.1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本人长期居住地至工作地点证明;
事故发生当天工作时间证明;
3.3.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3.3.13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3.14属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3.4工伤评残需申报材料:
3.4.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一份;
3.4.2《工伤认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3.4.3《工伤证》原件;
3.4.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及病历;
3.4.5医疗专家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
3.4.6工伤职工认为工伤导致其他疾病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3.4.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确认意见书;
3.4.8受权委托书。
3.5工伤认定程序
3.5.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各单位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据工伤认定条件初步确定职工是否因工负伤。
3.5.2各单位初步确认为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中规定的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5.3各单位安全部门对初步确认因工负伤的,按本办法3.2.2条执行。
3.5.4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各单位安全部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和职工本人及其家属应予以配合。
3.5.5工伤认定后,安全部门主管人员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领取《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证》等工伤认定材料,并于3日内通知因工负伤职工。
单位或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于工伤认定结论做出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
3.5.6工伤认定后,安全部门将《工伤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移交给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伤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上报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企业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缴费基数核定表》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职工信息登记。
3.6工伤评残程序
3.6.1工伤评残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3.6.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政府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各单位安全部门应在10日内填写工伤评残各项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至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评残。
3.6.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各单位安全部门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领取鉴定结论等材料后,于3日内通知因工负伤职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房山区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到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各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7工伤评残后,各单位安全部门应将《工伤证》移交给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工伤证》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由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企业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缴费基数核定表》报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职工待遇核定。
3.8各单位要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各复印一份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并将工伤认定、评残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3.9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工伤人员统计台帐》。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本规定是公司工伤认定、评残管理的规范和准则,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4.2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实施考核。
5附件
5.1单位工伤人员统计台帐(年度)
5.2工伤管理业务流程,见《关于印发<
机关部门关键管理业务流程>
的通知》(燕化企〔2014〕180号),流程编号:
YW/YSSH-AJ-1-04-2014
5.3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附件5.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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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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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6 燕山 石化 工伤 定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