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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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陈述和承诺条款
、甲方承诺:
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承诺:
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篇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平方米资格。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
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
年月日预付(¥元),余额。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
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
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
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议:
该套房所在地:
号,楼层为第层边,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3米带板,朝向为,室厅,该套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
一、计价方式与价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
二、付款方式与及期限
分期付款:
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元,第三期为交房后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项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在清查套房超面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
三、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
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2、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
)
3、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
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
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按市场价计算)。
4、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
五、交房标准及时间
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
交房时间:
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
六、补充知款
1、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楼梯间的路灯,按层数各自负责。
2、底层杂物间/平方米。
3、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
。
4、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
5、其它约定:
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
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自负。
7、出卖人承诺:
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8、买受人承诺:
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9、附件:
房屋平面图
买受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年
篇四:
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在讨论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之前,
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向农村扩展空间,许多“城市人”向郊区农民购买他们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但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等因素带来的利益驱使卖方反悔,于是,以买卖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我院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今年上半年,我院民一庭就受理了好几起这类案件。
一方面是大量的供求市场与客观存在的交易行为,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必将使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打破。
另一方面,如认定交易行为有效,又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至法院,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如何处理这一类纠纷,成为司法中的两难。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
理由为:
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
1、虽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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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 房屋买卖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