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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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
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
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
第2.1.5条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模板的设计
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
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
第2.2.3条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
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
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三、钢筋重量;
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荷载计算见附录一。
第2.2.4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二、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
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
第2.2.6条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
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
第三节模板的安装
第2.3.1条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
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
对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
第2.3.3条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
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方法。
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毫米。
第2.3.7条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第四节模板的拆除
第2.4.1条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注:
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
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时,方可拆除。
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
构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
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
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
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
第2.4.5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计算荷载。
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YB255-64、YB256-64、YB286-64)的规定。
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0)分批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的检验。
第3.1.3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第3.1.4条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钢筋的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
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①表中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试行)中冷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
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
②钢筋直径大于25毫米的冷拉Ⅲ、Ⅳ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1d0。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起层等现象。
第3.2.2条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
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
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法。
第3.2.3条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第3.2.4条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
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实际采用的冷拉率。
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
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行放松。
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
第3.2.6条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
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第3.2.8条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
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
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
以同一直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
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
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应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钢筋的加工
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
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3倍(见图3.3.3.1);
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
或135°
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
0)的4倍;
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
平直部分长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0)的5倍。
第3.3.4条用Ⅰ级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
弯钩的平直部分,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
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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