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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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梁济运河东岸
工程内容:
包含绿化(植物种植)和景观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市政管网及土方工程等内容(最终的工程内容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的签证文件等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济发改投资【2013】16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济宁市大运河滨河景观建设工程(南外环至北湖北堤段)。
包括绿化(植物种植)及景观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市政管网及土方工程等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合同签定之日起)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相关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壹亿叁仟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
130000000.00元
六、工程实施
6.1工程实施方式:
承包方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和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
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由发包方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方回购款项。
七、结算方式
7.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30%;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2个月,发包方支付至区审计局工程审定值的60%;
7.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发包方支付至区审计局工程审定值的80%;
7.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36个月,发包方支付至区审计局工程审定值的100%;
八、工程结算
8.1编制原则及结算认价
8.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结算时不允许调整(材料暂定价的除外)。
8.2工程量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完成工程量为依据,以审计部门最后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8.3结算总价=∑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规费和税金。
8.4招标文件中规定暂定材料价格的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监理人、审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经过市场价格比选后共同确认的单价按实结算。
8.5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了的且清单报价中没有的项目采用以下方法计算综合单价:
1)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凡施工做法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或子项,套用此综合单价;
发生主材调整的,置换经发包人、监理、审计、承包人四方认可的主材价格,其他取费不动。
2)当出现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项目时,综合单价用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结算时采用现行《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所执行的费率进行结算;
材料由承包方采购,主材价格由承包方提报,发包、监理、审计单位根据市场价认定,其他材料价格及机械费执行(济宁市)当期价目表,综合工日单价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所报单价进行结算。
3)非以上1)、2)三种情况的,由承包人事前提出书面报价,由发包人、审计、监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单价,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并经发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结算。
九、工程相关单位的约定
9.1本工程施工由承包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9.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发包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9.3本工程施工由承包方直接完成,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如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视为承包方违约。
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执行;
(如确需分包,需经发包方认可后方能实施)
十、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0.1发包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0.1.1发包方负责保证回购资金按期足额到位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回购款;
10.1.2发包方在承包方完成本工程合同内确定的施工内容后并提出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后28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未按时组织验收,视为本工程合格
10.1.3负责对承包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并协助承包方按进度完成该项目建设工作;
10.1.4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承包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10.1.5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相应款项;
10.1.6协助承包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10.1.7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10.1.8负责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10.2承包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0.2.1承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以及养护期内的养护职责;
10.2.2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承包方承担的相关手续及相关税费;
10.2.3配合并接受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审计等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10.2.4组建项目管理部并报发包方认可,项目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必须是能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有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专业人员;
10.2.5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承包方应承担的费用;
10.2.6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方。
10.2.7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10.2.8确保本工程承包方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10.2.9承包方按规定实施本工程项下的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取得回购款的权利。
十一、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办法
11.1本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
11.2发包方派驻人员(以发包方出具的文件为准)工作职责。
11.2.1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11.2.2负责对发包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管理并督促其做好对承包方的服务工作。
11.2.3协助承包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11.2.4审查承包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11.2.5有权组织发包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令,督促承包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11.2.6审核承包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11.2.7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以及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
11.2.8参加承包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11.2.9负责签收承包方或第三方向发包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十二、工程移交
12.1承包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绿化养护期满后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发包方。
12.2承包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
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12.3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二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12.4工程质量及养护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款执行。
12.5工程养护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在工程养护期内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养护期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工程移交后,工程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3.1承包方违约
13.1.1承包方无故不能按期完工,每日按本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顺延;
图纸发生变更时,工期顺延,顺延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3.1.2因承包方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标。
13.2发包方违约
13.2.1发包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及时足额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回购款延期支付部分的资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十四、争议解决
若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五、附则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动应由双方书面同意。
修改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一式十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15.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双方签署的施工图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来公函、签证、合同附件及电子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上合同文件应该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特别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2)本合同及工程补充合同;
(3)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补遗、答疑文件;
(5)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招投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二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济宁北湖新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济宁新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2.3承包人:
1.1.2.6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史作双。
职务:
。
职称:
执业资格: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专业分包人: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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