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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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体制不顺,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执法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
充分考虑综合执法处于城市这一特定的执法环境的背景,我认为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改革:
一、加强立法,规范执法人员的权利运用。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但是目前城管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地方性法规或是政府规章,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综合执法的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我市目前唯一颁布的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依据是《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这一地方性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满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因此从立法层次上来说,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根据社会改革的发展需要,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综合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
人大立法机构应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同时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多征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际操作性。
赋予执法机关在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的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城管法典,省、自治区及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应在各级法院内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快速处理通道,对执法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尽快审查、处理。
二、明确职责,规范执法程序
通过明确权责,促使权力与责任相挂钩,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综合执法合力。
职权与责任明确后,各部门人员必须要恪守自己权力的界限,不能再出现“好事大家抢着干,坏事没人管”的现象。
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程序法规,并公布于众。
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做好必要的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以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完善信息畅通渠道
城管执法内容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充分发挥考评的作用是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的重要环节。
(一)畅通信息渠道。
我们要充分发挥信息的主导作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常态化,是城管综合执法的必由之路。
要拓宽信息获取的渠道,充分应用论坛、微博、广播电视等媒体渠道,更广泛地收集各类执法信息。
建立起覆盖面广、网络化、智能化、“纵横交错、星罗棋布”的信息快速流通共享渠道,与其他执法部门实现上下左右、多方面、各层次的全方位信息快捷共享流通。
要完善信息的分析综合、快速处置及跟踪反馈机制,增强信息的日常消化、快速处理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健全考核、考评机制。
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考评奖惩激励机制,有利于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有利于培养发现和科学的使用执法人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日常巡查、执法处置、执法质量、执法效率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与管理长效运行及可持续性发展机制,来减少“集中执法”、“突击执法”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执法的短期波动效应,实现标本兼治的执法常态、长效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绩效社会评估机制,来及时检查评估执法的社会成效,以增进执法的社会效果。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公关与保障机制,来形成友好、和谐的执法工作环境以
及保障综合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的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参与、部门共治、城管与社会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城管执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优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
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扰民的现象,解决现行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矛盾,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尺度。
另一方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
由一支队伍执法,群众有问题就能找到设诉的地方,不会出现要投诉找不到”门”的情况,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调整和优化现行的综合执法体制。
要按照“精简、高效、和谐、创新”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实现低耗高效的综合执法目标。
要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加快完善市对区、区对街道的城管工作考核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的考核标准,在
篇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
政府改革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
本论
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基本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不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
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
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
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二)职能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
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1]
(三)取得的成效
总体上来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总数比原有人员减少20%-30%,有的地方甚至减少一半以上。
[2]这样从源头上减少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第二,划转执法权限,提升了执法效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划转后,一个执法机关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责,通过明确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改变了以往多支执法队伍分
兵作战或者推诿扯皮现象,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
第三,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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