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承担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承诺word范文 13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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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设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其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执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三)被保险设计人员不在被保险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被吊销、收回资质证书期间承接完成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
(六)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名义或冒用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协议的人员名义设计的工程;
(八)设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与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实际损失不符的;
(九)设计委托人提供的或由被保险人自行完成的工程测量图、勘察成果文件等工程设计基础性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瑕疵;
(十)设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它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十一)应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未经批准的,但不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工程建设企业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十三)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中国境外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完成的建设工程因设计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时,知情或能够合理预见责任事故发生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设计过失或错误延误工期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进行的设计工作中发生的设计事故所致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限;
(十)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规定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财产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单项建设工程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单项建设工程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且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员变化、执业范围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单项设计责任保险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
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现设计过失后,被保险人应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文件等资料、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否则,因此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项设计工程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递交保险人。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将《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提供给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除投保单项设计工程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提供自其开业以来承接并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项目清单,未提供项目清单或不在项目清单里面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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