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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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检修计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按《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升压站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无法执行时,应提前通知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机组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尽量予以安排;
无法安排时,应及时通知该电厂。
第五章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是指对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涉及机网协调保护以及设备参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到技术监督及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内容包括:
1.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的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接入电网事故情况。
第二十三条调度通信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因并网发电厂方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况;
4.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度自动化管理内容包括:
1.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自动化要求,;
2.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
3.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时遥信、遥测和远动设备以及电量采集装置情况。
第二十五条励磁系统管理内容包括:
1.强励水平、放大倍数、时间常数等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或其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情况。
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管理内容包括: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是否满足电力系统要求;
2.绝缘是否达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
3.接地网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管理内容包括:
1.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是否达到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2.技术规范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行业和所在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针对影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二次系统和专业,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章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厂网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厂网协调联席会议由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定期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考核应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并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
考核结果经电力监管机构核准后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对照协商确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和电压控制曲线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采取扣减违约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
考核所扣违约电量或所收违约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地区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监会审核备案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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