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内财物案件侦查探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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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内财物犯罪是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逐步蔓延的一种新兴犯罪类型。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数大约占立案总数的68%,其中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数约占盗窃案件数的10%。
尽管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民众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可是从实际发案情况来看,发案绝对数仍然持续增长。
究其原因,被害人疏忽大意、心存侥幸客观上给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同时此类犯罪案件作案时间短、现场遗留痕迹物证少,给侦查破案带来很大难度。
因此,有必要研究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作案特点、表现形式和侦查方法,为侦破此类案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一、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概念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是根据犯罪嫌疑人侵害目标的不同,对盗窃案件进行分类后的一个具体类型。
所谓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机动车辆内存放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犯罪对象是机动车辆内部存放的公私财物。
从狭义上理解,机动车辆内存放的公私财物包括放置在车箱内和后备箱里的财物。
从广义上理解,除包含狭义理解的范围外,还包括车辆本身的组成部分,如车载CD机、出租车电脑板、轮胎等。
作为盗窃案件的一个种类,盗窃车内财物案件除具有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社会危害严重等盗窃案件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外,还具有较强的特殊性。
一方面,此类案件作案成本低,对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体能、技能和心理素质要求都不高,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因贪图财物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公共场合,属于“街面犯罪”,尤其以车辆停放场所常见,高发案率对公众安全感负面影响较大。
因此,根据作案特点选择最佳侦查途径是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
二、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多样,带有习惯性
作案手段多样化是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其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于己的作案手段,并在犯罪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带有个人特点的习惯性作案手法。
从已发案件来看,此类犯罪作案手段可以概括为:
1.犯罪嫌疑人直接侵入车辆内窃取财物。
直接侵入车辆是指由于被害人疏忽而没有尽到管护车内财物的义务,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没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使犯罪嫌疑人没有遇到任何阻碍就能窃取车内财物的情况。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登上车辆,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站在车外,只有身体的一部分进入车辆,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身在车外,将钩挑工具等伸入车内实施盗窃。
被害人没能尽到管护车内财物的义务,既包括被害人主观上认为车内财物处于安全状态,也包括因疏忽大意使车内财物处于“失控”状态,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使用欺骗手段,转移被害人注意力,降低被害人对财物的安全防范力度。
2.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侵入车辆内部窃取财物,这里的暴力手段仅限于直接针对车辆本身。
常用手段有:
(1)使用敲击工具。
利用随身携带或就地取材的榔头、锥子或石头、砖块等硬物击碎车窗玻璃,以达到侵入车辆实施盗窃的目的。
(2)使用撬压工具。
对没有警报装置或解除警报装置功能后的车辆,利用螺丝刀、撬杠等撬压工具撬开车门或后备箱盖实施盗窃。
(3)使用投射工具。
在距离车辆使用投射工具有效射程范围内,利用弹弓、气枪等工具发射弹丸击碎车窗玻璃后实施盗窃。
(4)利用身体自然优势。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过人的身体力量,常用踹碎玻璃、手抛弹丸击碎玻璃或者强行拉开闭锁的车门或后备箱盖的方式实施盗窃。
暴力手段因为动作力度较大,往往会在现场上发出声响,极易引起周围人的注意,所以犯罪嫌疑人通常选择在人员往来较少的地域使用。
3.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车辆内部窃取财物:
(1)使用开锁工具或盗配钥匙开锁后侵入车内。
与暴力手段相比,此种手段无疑不会引起现场周围人的注意,犯罪嫌疑人使用开锁工具或潜心盗配钥匙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窃取被害人车辆内的大额财物。
然而此种手段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当前大多数车辆同时使用电子锁,只使用机械方法开锁车辆仍然会发出警报。
同时,使用盗配钥匙窃取车内财物时,犯罪时机的出现也具有偶然性,只适用于熟人作案。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通过使用开锁工具或盗配钥匙盗窃车内财物,而没有把机动车辆作为盗窃对象,原因在于窃取车内财物的风险要比盗窃机动车辆小得多。
(2)使用电子干扰器使遥控锁失效。
电子干扰器是一种汽车遥控信号屏蔽器,体积如手机大小,主要由发射按钮、集成电路和天线组成。
当被害人使用遥控钥匙闭锁车门时,犯罪嫌疑人在有效距离内按下电子干扰器的发射按钮,电子干扰器会发出特定频率的电磁波,干扰遥控钥匙的电子信号,使装在车上的遥控锁不能接收到信号,从而无法闭锁车门。
(3)使用电子解码器复制电子开锁密码。
电子解码器是一种汽车遥控信号复制器。
体积与电子干扰器相当,结构比电子干扰器略微复杂。
当被害人使用遥控钥匙闭锁车门时,犯罪嫌疑人在近距离内打开解码器接收遥控钥匙的电子信号,对电子信号进行分析解码,将解码的电子信号予以复制,待被害人远离车辆时,再用解码器发出电子信号进行开锁。
(二)作案前多有组织和预谋,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除被害人疏忽大意,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有机可趁外,作案前犯罪嫌疑人都会进行精心组织和预谋。
从研究车辆的防盗系统、准备作案工具、寻找合适的作案时间与地点、熟悉逃离路线到作案后处理赃物等,都要周密策划。
团伙作案的,团伙成员有明确的组织和分工。
团伙成员中有人驾车接应、有人望风、有人解除目标车辆防护、有人实施窃取,对于大量货物的窃取,通常由数人实施。
明确的组织和分工使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更加有恃无恐,作案后得以更迅速逃离现场。
(三)对侵害目标选择即有针对性,又有随机性
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的目的是获取车内的财物,在选择被侵害车辆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车内财物的数量。
预期车内财物数量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透过车窗直接看到车内物品或其包装物,从而推断出财物的价值;
另一种是根据车辆的档次和外观推断车内可能存放财物的价值。
因此,高档车辆和车厢内放置财物的车辆容易成为此类犯罪侵害的目标。
此外,悬挂外地车牌的车辆也容易成为被侵害目标。
究其原因,一是受“穷家富路”观念影响,身处异地者通常携带大量财物以备急需,离开车辆观光、购物、办事时又不便将财物全部随身携带;
二是发案后被害人处于人生地疏的境域,又急于赶路,较难向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由此可见,悬挂外地牌照的高档车辆和货运车辆是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首选目标。
犯罪嫌疑人在预谋犯罪阶段只确定地域而不确定具体的犯罪目标,在到达事先确定的地域后,再根据实地情况随机确定犯罪目标,或者以银行作为物色作案目标的场所,跟踪被害人伺机窃取。
(四)现场遗留痕迹物证较少,但价值较高
如前所述,此类案件的作案过程较短,也就较少在现场上遗留下痕迹物证。
但是,痕迹物证的直接作用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和作案工具,其价值高低取决于痕迹物证的质,而非量。
现场上光滑的车辆表面为遗留价值较高的痕迹物证提供了可靠的载体。
从作案的一般过程来看,不论犯罪嫌疑人使用何种工具,在实施窃取之前普遍存在向车内窥视的动作,透过内侧贴有防爆膜的半透明车窗确认车内状况。
犯罪嫌疑人将眼睛抵近车窗并用手掌外侧紧贴车窗玻璃,使手掌为向车内窥视起到遮蔽反光的作用。
这一动作会在车窗玻璃上留下明显的手掌外侧区印痕、额头印痕和鼻尖印痕。
手掌外侧区印痕可用于掌印鉴定,额头印痕和鼻尖印痕上可以提取脱落细胞用于DNA检验,印痕距离地面的高度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身高。
因此,勘验检查此类案件现场,要根据现场实地情况,在相应部位寻找和发现痕迹、物证,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
三、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
接到报案后,侦查机关在迅速赶赴现场的同时,应当指导报案人按照“宁大勿小”的原则先期做好现场保护。
对于现场周边安装有监控设备的案件,要在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视听资料的调取工作,再根据视听资料所反映出的作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勘验。
实地勘验应当按照由外围向中心的顺序进行,在外围现场上重点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迹、烟头、车辆印痕、遗落的被盗物品和作案工具等。
在中心现场重点寻找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
对于使用投射工具击碎车窗玻璃的案件现场,注意寻找和提取抛射的弹丸。
(一)发现、提取现场遗留的手印、足迹
犯罪嫌疑人在与目标车辆接触过程中,用手开关车门、后备箱盖;
推掉已被打碎的玻璃;
翻动车内的物品等都容易留下手印或手套印痕。
实地勘验时即使发现手套印痕仍然要仔细勘验其他相关部位,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为翻动物品而脱掉手套或有同伙遗留手印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在目标车辆附近行走或蹬踩目标车辆时,都会留下足迹。
由于承受物表面反映和保存痕迹条件不同,犯罪嫌疑人的鞋底纹路和磨损程度不同,现场足迹清晰程度也就不同。
勘查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各种光源和静电吸附器,沿着犯罪嫌疑人行走路线和可能蹬踩的部位有重点地寻找足迹。
(二)勘验各种工具破坏痕迹
工具破坏痕迹是推断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的重要依据,应重点勘验痕迹的部位、形状、先后顺序、作用力的方向,分析为那种工具所形成和犯罪嫌疑人的动作习惯特点及动作顺序。
同时还应分析研究破坏手段、工具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破坏的部位是否准确,使用该工具是否熟练,有无职业特征和其他特征等。
同一犯罪嫌疑人在连续作案过程中常惯用同一工具,这就会在多起案件中留下相同的工具痕迹,对这些工具痕迹的同一认定,可以串并案件。
(三)发现、提取现场遗留的生物物证
与其他痕迹、物证相比,生物物证在认定人身方面具有更高的准确率,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上的生物物证,只要经过DNA检验鉴定形成证据,对侦破案件和在诉讼阶段提供诉讼证据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场勘验时要注意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在目标车辆周围活动时丢弃的烟蒂、饮料瓶等遗留有唾液的物证;
注意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在直接接触车辆时遗留的皮肤脱落细胞;
注意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被碎玻璃划伤后遗留的血迹。
(四)深入开展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了解案情、分析判断作案过程的重要依据,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开展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时即要注重对被害人、报案人等显性知情人的调查访问,也要注重对了解犯罪情况而尚不愿作证的隐性知情人的教育和引导,促使隐性知情人主动作证。
1.现场访问被害人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被害人就是车内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也就是案发前车内财物的实际控制者,在大多数案件当中还是报案人。
现场访问时要掌握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形成的恐惧、焦虑、自责和急于要求侦查机关破案的心理,帮助被害人恢复平静的心理状态,然后再仔细回忆离开车辆时的原始状态。
必要时,可以让被害人在实地勘验的同时向车内观察或者组织被害人现场辨认车内物品是否为其所有,以确定车内物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访问时重点问清被害人离开车辆的时间和发现车内财物被盗的时间;
闭锁车辆的方法和经过;
车辆有何防盗设施;
车内财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特征和来源等。
被盗物品中如有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问清手机号码、串码和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
2.现场访问知情人
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的知情人是指了解案件发生情况的人,具体包括在现场周围看见过可疑人员或可疑车辆的人、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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