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财经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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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财经制度目录
1、值班制度……………………………………………………2
2、财务管理制度………………………………………………3
3、公物管理制度………………………………………………4
4、接待制度……………………………………………………5
5、车辆管理制度………………………………………………6
6、票据管理的规定……………………………………………8
7、装备管理规定………………………………………………9
8、罚没、暂扣物资管理规定………………………………10
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办事,确保大队安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各班次早8时30分接班,次日8时30分交班,值班人员负责好办公室的卫生、用水、用电。
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条、保护好大队财产安全,凡值班丢失的公共财物将视其情节,由值班人员全额或差额赔偿。
第四条、值班人员凡擅离职守,不履行值班职责造成重大失误的追究其值班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值班人员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一次,罚款5—10元,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执行《会计法》,严守财经纪律,坚决按财会管理规定办事。
第二条、厉行节约,大队实行统一计划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应事先造计划,由主管领导审签后,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开支。
第三条、大队资金不准借予私人,收费人员每月15日前和月底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向区财政局交清,不及时交清或坐支所收款项的将从本人工资中进行处罚并追缴未交清的款项。
第四条、大队所有收费票据必须统一在区财政局领销,不得自制收费票据,否则按贪污论处。
贪污公款500元(含500元),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工资,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情况。
第五条、收费人员不得在票本、财本上作手脚,如发现问题将对收费人员进行辞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收费人员要认真保管好票本,无论什么原因票本丢失将辞退收费人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公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大队内部公用财物,由大队统一登记,内部建立管理制度,个人办理领取手续并妥善保管,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丢失公物者,视其情节,按价赔偿。
第二条、因工作辞退等,应将公物向大队交清后方可结付本月工资,否则扣除本月工资并追回公物。
第三条、用于清扫的人力车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现违规一次,从违规人员工资中扣除20元。
第四条、凡属大队公用财物,不经队长批准同意,不得挪用,更不得自行处理。
接待制度
第一条、来人来客用餐统一由队里安排。
第二条、上级来客由分管领导对口接待,陪同人员为工作对口领导及工作人员1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来客招待要奉行节约、从简、热情接待的原则,杜绝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车公用,严禁用公车办私事。
第二条、车辆由队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综合协调。
出车必须向队长请示后方可出车,并要登记好时间、去向、用车领导。
第三条、每天出车完后,司机负责将车停放在单位院子,不得将车停在外过夜或停在家里。
第四条、车辆维修。
一般性小型修理,司机尽量做到自己修理,如需到修配厂修理,须由专人随同修理。
车辆修理需开具修理单,由相关人员签字,汽车修理、保养、装修等费用开支原则:
车辆需进行修理、保养的,由司机向队长汇报,单项开支200元以上的由队长决定;其他视情况决定。
第五条、司机必须爱岗敬业,搞好服务,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做到车身内外每天保持干净整洁。
第六条、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及有关制度驾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出现交通事故及意外情况,司机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负责。
要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思想,尽量节能降耗。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
第七条、加油管理。
油卡充值由财会人员转帐,非特殊原因,不允许用现金加油。
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司机加油实行登记制度。
车辆需加油时,由司机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完油后加油卡归还办公室保管,办公室人员对司机每次加油情况进行登记,月底对用油情况进行统计。
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加强票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便于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
第二条、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
第三条、收费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使用收费票据,必须由专人管理票据,做到专人专责管理,严格遵守票据的领、用、存和注销手续。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四)其它违反本票据管理规定的。
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不得用办公电话等通信装备拨打公共信息台;
第三条、凡配备的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及附件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保养,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
第四条、装备持有人必须爱护装备,科学使用,保持装备良好;
第五条、对所配发的装备要进行建档,设专人进行管理,装备持有人因工作调动,职责改变,应将所持装备上交;
第六条、工作期间,因保养不善,责任心不强,未按使用规定使用造成装备损坏、遗失的,及时上报队里,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非工作期间,造成装备损坏、遗失的,由持有人赔偿;
第八条、中队长以上人员24小时不得关闭手机。
罚没、暂扣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
对罚没(暂扣)物资任何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需要暂扣物资的,应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暂扣凭证”。
第三条、暂扣物品实行入库、登记、验收制度。
要依照种类,分别存放,妥善管理。
第四条、入库时,要认真填写《暂扣物品入库登记表》。
并注明扣留地点、当事人(单位)名称、执罚人姓名和时间。
第五条、对超出处理期限三个月以上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做处理。
第六条、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暂扣)物资丢失或破损的,责令修复或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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