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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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3、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再生有色金属协会、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沈阳市环保所、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理站、北京市环科院、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广州电池厂、南孚电池厂。
附件二: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资源回收、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回收技术市场,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干电池、可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镍镉可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淘汰一次电池生产中使用的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适当处置废镍镉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含镉、铅等有害成分的废电池。
1.6废氧化汞电池、废镍镉可充电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和污染规律的基础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鼓励开展新型电池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为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供依据。
1.8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的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的正确了解,实现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消费
2.1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利用、处理处置。
电池分类标识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有责任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2.3电池进口商有责任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加强市场管理,杜绝不合格的劣质电池产品和冒牌电池产品流入市场;
坚决取缔生产劣质电池产品和冒牌电池产品的工厂和作坊。
2.6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加快技术改造,保证在2005年1月1日前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提高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在国内市场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销售量。
在东部城市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应限制以至淘汰含汞量大于0.0001%的锌锰电池的消费。
2.7禁止进口含汞量大于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2005年1月1日后禁止进口含汞量大于0.0001%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
2.8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电池中的使用。
鼓励发展锂离子可充电电池的生产,逐步用氢镍可充电电池和锂离子可充电电池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可充电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9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
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10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
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镍氢可充电电池和锂离子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镍镉可充电电池。
3.收集
3.1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小型密封铅酸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充电电池)和氧化汞、氧化银等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扣式电池)以及铅酸蓄电池。
3.2在具备安全、有效的处理处置条件的地区,鼓励以资源回收为目的收集一次干电池。
3.3下列单位有责任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商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3.4上述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的责任单位应该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
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该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以利于回收。
3.6回收后的废电池应该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处理处置。
3.7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该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标识。
4.3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露污染。
4.4废电池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4.5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
5.贮存
5.1废电池的贮存是指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2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该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
5.4使用容器对废电池进行贮存的,应该根据废电池种类分类盛装,所用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标识。
6.资源再生
6.1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应该审慎建设废一次干电池的回收利用工厂。
6.2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的建设应该经过充分的论证,保证设施的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资源回收的经济有效。
6.3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废一次干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该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应该在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的场址选择应该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
6.5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得小于在所处理的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必须在密闭环境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并达标后排放。
禁止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的二次污染。
6.7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必须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
6.8废电池的火法冶金资源再生装置必须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9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必须在密闭条件下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10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该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必须设置污水净化设施。
工厂排放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6.12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必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必需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坚决取缔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工厂和作坊;
坚决制止不顾工人死活进行野蛮操作的行为。
6.14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在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将各种废电池从将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垃圾流中分选出来。
在对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之前,须对垃圾进行分拣,将各种废电池从垃圾中拣出,避免废电池进入垃圾焚烧炉和垃圾堆肥发酵仓。
7.2为减少和避免垃圾中废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
7.3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除资源再生目的外的焚烧处理。
7.4对于在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的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废电池,在收集后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
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以在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中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坑,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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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池 污染 防治 技术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