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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规范和流程实施项目,责任明确,保证效果。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是项目投资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一切投资和项目管理均应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项目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权限履行投资决策职能。
第七条经公司各级决策机构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按计划实施执行,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项目实施负总体责任。
各系统、(分)子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根据项目评审工作需要,财务部、审计部、监事会和项目提出单位等与评审项目有关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公司下设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或协助项目责任主体进行各类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价,负责已批准实施的项目的资金筹措、财务核算、账务管理、经济效益评价等工作。
财务部应对各项目统一编列项目名称及编号,并按项目分别建立台账,对项目的预算、收支进行核算,监控各项目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项目投资立项与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拟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预算审批程序。
公司及下属单位在年度投资预算外单独提出的拟投资项目经系统分管领导/(分)子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履行投资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各系统、(分)子公司等项目投资主体拟申报立项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各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能够通过项目的实施降本提效,项目有良好的收益预期。
技术系统应组织项目投资主体、财务部、审计部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由项目投资主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主体申请立项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具备实施条件、预期收益或效果良好、立项材料完整的项目,经认真、客观论证后由工程管理部形成提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已具备条件、预期投资收益较好,但项目相关材料欠完整、实施方案有待完善的拟投资项目,经认真、客观论证后可将项目退回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附修订、完善意见。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论证评审工作可聘请技术、财务、能源、环保、生产、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对项目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章项目投资的决策
第十八条为加强项目投资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单个项目累计金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等在内的投资方案及方案建议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批准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二)对单个项目累计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等在内的投资方案、方案建议以及技术论证方案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三)对单个项目累计金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
总经理向董事长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并责成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四)对单个项目累计金额6000万(不含6000万元)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不含本数)的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审议通过(监事列席会议实施监督)后责成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五)对超过上述决定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总经理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后责成董事会交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六)对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该特别规定进行审批。
(七)未经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
按照上述审议程序审批通过的项目,合同审批、资金支付等事项按照公司内部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金额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就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实施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并不产生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十三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提出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的系统、(分)子公司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成立项目部(组),指定项目部(组)长作为项目实施的具体负责人,并按照项目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
项目部(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包括设计、联络、组织方案会审、组织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转固、产权登记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设计、机电、土建和安装工程等需要招标的,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执行。
如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应从执业水平、收费标准、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考察,选择性价比最佳的合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物资采购按照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和物资供应部应做好催货、验货和收货,参照公司物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好入库、出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项目实施动态控制:
(一)工程管理部对正在实施的项目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
(二)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项目部(组)应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自查,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含投资完成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需协调解决的事项)、下月的项目推进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至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统一汇编后报至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部;
(三)财务总监和财务部应依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实施内容的验收。
对照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施工图纸、合同、结算资料,核实项目的实际实施内容是否与立项内容相符。
(二)项目使用性能的验收。
1.项目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技术指标;
2.项目整体是否实现了预期的使用性能,是否存在缺陷和瑕疵;
3.项目的土建、安装、设备、非标件等的工程实施质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工程验收要求。
(三)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验收。
1.项目的实际投资与预算投资对比是否存在较大的偏差(5%以上),并分析偏差主要原因;
2.分析项目的投资构成,项目投资中是否存在不属于本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涉及到的消防、安全、环保、特种设备等验收事项,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工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企管、财务、生产、技术、设备和使用单位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形成投资项目决算文件,并由上述单位负责人会签。
对存在问题的,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后,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再次申请验收。
验收文件由工程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七章项目的转固
第三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涉及在建工程转固的,项目主体单位负责转固相关资料的准备,包括: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固定资产转固申请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审计报告、新增资产明细等。
第三十三条转固实施程序:
(一)投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项目验收后,进行转固初审并将结算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项目在子公司实施的,报子公司财务部);
(二)财务部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复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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