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支队一般干部管理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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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干部实行动态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到则职务自然解除,根据任期考核或重新选拔情况,决定续任、改任或退出。
新任职干部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或岗位。
担任党群职务的干部任期,按《**共产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章动议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干部选任工作建议。
第八条根据业务分管范围,在支队领导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酝酿成熟后形成工作方案,经支队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条件和资格
(一)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
2.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作风扎实、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HSE管理、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等方面能力,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威信较高,工作实绩突出。
4.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资格
1.新提干部一般应有2年以上消防工作经历;
从专业技术转管理岗的一般应有1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任中队正职领导的,一般应在干部岗位工作2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大专以上学历。
3.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新提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提任中队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以上资格可适当放宽。
其中涉及年龄放宽的,新提任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提任中队正职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五章选任方式
第十条干部选任由支队统一组织。
选拔方式包括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三种。
第十一条新提干部统一在支队范围选拔、调配。
一般采取竞争上岗选拔方式。
程序主要有:
(一)动议,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启事。
公布竞争岗位、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原则如下:
1.完全符合报名条件的,资格审查通过。
2.涉及年龄计算的,时间以截止当次报名日为节点。
(四)基本素质评价。
内容分为基本素质(40分)、理论知识测试(10分)和民主推荐结果(50分)三个部分。
计算公式:
综合得分=基本素质分+理论知识测试分×
10%+民主推荐结果×
50%
(五)专业知识测试;
(六)召开竞争上岗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程:
1.通报报名、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2.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依次作竞争上岗报告。
3.民主推荐。
推荐结果加权计算,其中评委会主任10%,副主任占10%;
其他评委权重共80%。
(七)组织考察。
对综合考核成绩排名靠前且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考察,原则上按照竞争岗位数1:
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
(八)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九)根据竞争岗位类别,由提名人选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对人选作提名说明,有关与会人员对提名人选按赞成或不赞成进行信任投票,不设权重,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
赞成率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
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
(十)党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任前公示及谈话。
(十二)HSE履职能力测试。
(十三)履行任职手续。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1个岗位须2人以上报名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中队副职、正职等干部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
(二)基本素质评价。
(三)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与信任测评。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六)讨论决定。
(七)公示及谈话。
(八)HSE履职能力测试。
(九)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一般适用于面向公司范围选拔支队内部没有合适人选,而又特别需要补充的紧缺专业人员。
(二)成立公开招聘评委会。
(三)发布招聘启事。
公布岗位、资格条件、选拔范围、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四)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
按照公开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评价履历业绩。
分析应聘者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任职经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等方面信息,评价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工作能力、专业背景等与选拔岗位的匹配度。
(六)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七)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八)讨论决定。
(九)任前公示及谈话。
(十)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选任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形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并作为选任干部的重要参考;
个别谈话与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致或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完成,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的确定应利于公正、客观选拔干部。
主要要求有: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人选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4.考察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干部考察
(一)由支队党委组织部拟定考察对象和考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等干扰、阻挠和破坏干部选拔秩序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违法、违纪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考察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形成书面写实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四)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
(一)在讨论决定前,由党委组织部书面函询支队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组织对拟任干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二)选任干部按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并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
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拟任职人员中存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被提拔任用的;
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按规定需要报批、报告的,必须在讨论决定前报经支队党委会研究同意。
(三)不得以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人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调整意见、任免理由等情况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八条干部任职
(一)干部由支队党委组织部行文任命。
(二)在任职前,拟任职人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用的由支队党委组织部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
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
(三)实行任免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谈话。
(四)干部任职时间,自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职之日起算。
干部聘任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选任干部工作方案的内容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同岗位干部(无行政或党群职务干部)单位或岗位变动由支队党委组织部统一调配,并采取内部调动方式进行。
第六章考核评价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考核评价实行“业绩+多维评价”考核办法。
其中:
直属队领导班子及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综合考核评价,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非直属队班子及其他干部由所在单位(部门)考核评价,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并向党委组织部报备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考核得分满分100分。
(一)领导班子评分。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占50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占30分,其它评价占20分。
(二)行政领导人员评分。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占60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占10分,其它评价占30分。
(三)党群领导人员评分。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占40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占30分,其它评价占30分。
(四)党政正职由一人兼任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占50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占20分,其它评价占30分。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良好(85-94分)、一般(75-84分)、较差(74分及以下)4个等次。
同时,领导班子执行力不强,或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单位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等受到处理处罚的、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单位稳定事件的,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第二十四条领导成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称职(85-94分)、基本称职(75-84分)、不称职(74分及以下)4个等次。
同时,领导班子受到诫勉,或者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主要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干部本人受到问责、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表彰、调整和领导人员使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同时,考核结果应由考核组织者向单位(部门)或干部本人反馈考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干部任职回避、辞职、谈话等制度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支队党委组织部提出干部异地或岗位交流、调整建议,并经支队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或解聘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2年以上(上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且实绩突出,符合提任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重新聘任或提任。
第二十九条实行提前退出干部岗位制度:
(一)干部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支队党委会批准后可提前退出现工作岗位。
(二)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公司或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干部提前离职后,原则上由本单位(部门)安排适当岗位工作。
(四)本人自愿提前退出一般干部岗位的,也可提前申请离开干部岗位。
第七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根据支队或单位发展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人才队伍选拔应符合干部任职条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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