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卷宗整理攻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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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写成议论文,有问题,有议论。
我比较喜欢第二种,毕竟我没有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
晒一晒我写的办案小结:
XXX故意伤害一案
办案小结
一审结束了,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的所订立的委托合同,我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隔段时间会见一次当事人,也该告一段落了。
如果没有二审的重新委托,XXX故意伤害一案下一步处理就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了。
我没有为当事人XXX争取到无罪的结果。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X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虽然对此结果我不是很满意,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一直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办理这个案件。
一,会见。
侦查阶段和审查及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会见权有充分保障,比较自由。
XXX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确实素质挺高的,在会见过程中没有太大的障碍,挺顺利的,越秀区看守所值得称赞。
在会见在押嫌疑人问题上,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如果要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均会要求律师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从而逼着律师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而如果侦查机关拒不批准,或者看守所以律师所持有的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种侵犯律师权益的行为设定任何明确的法律后果。
不仅如此,即使在律师的会见要求遭到拒绝或者无理拖延的情况下,律师也只能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救济,而却无法向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寻求救济。
可见,这种主要靠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自觉”遵守法律的制度设计,是不可能有效地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诉讼权利的。
正如法谚所说:
无救济则无权利。
面对现在在实务中,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不便利的情况,希望制定法律者完善法律,保护律师权利,才能更好保护当事的人的权利。
二,有关案件性质的认定。
首先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也与其他的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伤害的故意。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由对方首先引起,事出有因。
二被害人先实施了绑架犯罪人嫌疑人王振周的行为,在绑架XXX后押回家中索取财物时,遇到了一个这么个事件而发生了争执,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XXX之所以到现场是的目的是接小孩后再去买手机,而不是去打架,且其对之后的事情的发生毫不知情,更无预谋、组织和策划行为,所以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也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伤害的故意。
其次本案被告人XXX对被害人是否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这一事实,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不清。
根据检察机关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王会杰伤害被害人这一事实的存在。
通过我们详细阅读研究本案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相关被告人XXX的询问笔录并没有任何承认其伤害了被害人的口供,且本案相关涉案人员和证人的辨认笔录关于被告人王会杰是否动手伤害被害的事实认定有不同意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定要具有关联性,也即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为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XXX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存在的相关询问笔录和辨认记录均不能证明这一案件事实的存在,所以更不可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
客观上未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
被告人XXX与对方争执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行为本身是因为被害人的原因,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王会杰不应对其他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罪行法定原则,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以我们做了无罪辩护,但是最后法院还是做了有罪判决,判了XXX一年两个月,法庭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现实实务的衡平中,判了XXX的有罪。
对此结果我本来是要提起上诉,并征求当事人XXX的意见,他说,从案件受理到现在,在XXX看守所,蹲了一年多,反正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也差不多了,反反复复的传唤、打官司,而且还要在看守所(PS:
看守所环境很差)呆着,不如去监狱,反正也差不了几个月,也就放出来了,算了,XXX,不上诉了,我认了。
当事人都放弃对自己权利的维护,我也只好作罢。
这也反映了当代国人对于维权和现实利益冲突的选择的无奈。
(这一大段,是我写的辩护词,我把这个故意伤害的无罪辩护的辩护词稍微修改了一下,借来写办案小结,这样可以省事很多)
碧桂园三单案件,标的的性质一样,办案过程也相同。
证据材料很多很复杂。
在证据材料的整理上,经过律师的点拨,我也花了相当大的心思。
按照民事卷宗整理的顺序,只是一个资料的分类整理,案情简单,证据材料不多的话,还能辨别,但是遇上想建筑工程类,证据材料较多,律师拿到的卷宗是希望能一眼明了材料内容,这样的话,就需要多几张清单,以下是我整理的一单案件的卷宗,自己画的目录表:
一审调查材料
序号
材料清单
1
6
3
4
5
7
8
9
10
11
16
13
14
15
二审调查材料
2
(附:
被上诉人碧桂园公司提交证据材料)
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用这个表,可以清楚的列出材料的大概内容,理清材料的内容,让人一眼明白,且可以把一些可有可无的资料插进去。
不会显得很没有逻辑,整个卷宗可以清爽很多。
在卷宗整理,还有一个地方,就是律师工作日志,律所是有专门的表格需要填的,但是一般律师自己有个工作日记。
这两者,不能取其一,而是粗略填充律所要求的那个,把律师自己撰写的插到后面,然后在卷宗目录的备注栏注明。
对于一单案件有一审、二审、执行的,我是根据收费单来决定的,一单案件要是只有一个收费凭据,我就全部整理在一起,在卷宗目录的备注栏中,注明;
要是有两张收费凭据,我就分开。
当然,这个也要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和谐最重要~
民事案件的卷宗目录:
卷内目录(民事)
目录
原件
复印件
页次
备注
(份)
案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律师工作日记
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
授权委托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
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
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
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上诉书
16.办案小结
刑事案件的卷宗目录:
卷内目录(刑事)
4.委托书或指定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
证人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
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笔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
13、判决书、裁定书
14、上诉状、抗诉书
15.办案小结
卷宗的整理,虽然是事情不大,但是需要相当大的耐心和精力,有时这个体力活会直接转化成智力活,就像我所整理的这个。
事无大小,交到手里来,就认真的做好,揣摩人意,虽不好,但是有时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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