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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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监察范围
第七条监察办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简称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一)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工作人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察范围:
(一)根据安排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监督监察。
(三)受理对集团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集团内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玩忽职守、违反六项规定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其他监察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协助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四章监察规则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开展监察工作须以“监察组”形式进行,监察组人员最少2名。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监察办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审计监察部部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十五条监察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监察:
一、受理:
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认为有违规事实的,形成拟受理意见,上报审计监察部部长批复后受理。
二、立案调查:
对受理案件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真实性调查和证据收集。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理:
(1)对证据确凿的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2)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审计监察部长批准和督查与审计委员会备案。
四、落实执行: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办。
五、申诉:
(1)相关人员对监察办作出的降薪、降职、撤职、辞退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理由,逾期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概不受理。
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收到申诉报告起15日内进行审核、回复。
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2)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受理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监察办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3)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和复查决定或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对监察办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集团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执行、落实。
第六章处罚项目
第十七条监察办查处的各类案件,根据涉案情节,应当对涉案人员作出是否给予以下相应处分的处理决定:
1、警告。
受警告处分的,扣除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
2、严重警告。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
3、记过。
受记过处分的,扣除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一年内不得提薪、提拔;
4、记大过。
受记大过处分的,扣除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二年内不得提薪、提拔;
5、降薪。
降薪最高可降岗位工资二档;
6、降职。
降职后一年内不得任命与原职务相当及原职务以上的职务;
降职后的薪金按重新安置的岗位薪金执行;
7、撤职。
撤职后两年内不得任命与原职务相当及原职务以上的职务;
撤职后的薪金按重新安置的岗位薪金执行;
8、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辞退)。
经济索赔:
扣除一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以内的绩效考核工资。
经济索赔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分别与上述5-8种处分合并使用。
受上述处分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监察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办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所有文稿、文件等档案材料,查看、调取集团有关管理系统的影像、数据等记录信息;
(二)发函、致电等方式向集团所属单位了解情况;
(三)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办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审计监察部长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具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印鉴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涉嫌案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建议暂停涉案人员的工作或职务,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充分考虑监察办意见。
第二十一条监察办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本单位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单位所属部门和下级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团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依照集团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监察办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监察决定:
(一)发生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撤职、辞退处分的;
(二)发生违规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索赔的;
(三)违规取得的财物,依照集团规章制度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监察办依照集团规章制度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
监察办依照集团规章制度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监察资料、逾期接受问询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指使、教唆他人阻挠监察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4、公然不配合监察活动并对监察专员态度野蛮、恶语相向的,给予降薪处分;
5、对自行、默许下级或指使他人实施推搡、拉扯或更激烈肢体动作攻击监察人员的予以辞退,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逾期未申诉又不执行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执行单位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的经济索赔,另审计监察部可提请集团督查与审计委员会对其实施降薪、降职处分。
上述4-5条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分别与经济索赔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以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对不遵循监察流程、违背监察权限开展工作的监察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察工作的吃请和其他利益的监察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不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对外提供和披露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监察工作底稿的监察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4、监察人员与被查处单位、人员或者查处事项系近亲属或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不主动回避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5、对刻意曲解案情、隐瞒真实案情的监察人员分别给予降薪、降职处分;
6、对无真凭实据,主观臆断案情,凭空猜测事实录入监察底稿,形成冤假错案的监察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7、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案件相关人员实施辱骂、推搡、拉扯或更激烈肢体动作攻击案件当事人的监察人员予以辞退,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5-7条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分别与经济索赔合并使用。
第9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处罚项目的使用应参照《审计问责管理办法》(奥德发[2014]119号)问责标准与适用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举报违法违规的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对贪污腐败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的实施办法(试行)》(奥德监察[2014]6号)施行。
第二十八条原奥德监察[2014]5号《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条例(试行)》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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