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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修订
2005
刘建胜
此次修订
的主要内
容
解释权
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安全管理组
生效日期
制度实施及完善责任人
株溪口水电站项目部安全管理组刘建胜
制度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一、安全文明管理
1总则
1.1为规范株溪口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实现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电投湖南分公司、湖南资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安全文明管理的规定,结合株溪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建设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建设,谁主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
1.3本办法适用于株溪口水电站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与考核。
2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2.1株溪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期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参建单位各工程项目行政负责人分别对其部门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参建单位其他管理部门、岗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部门、岗位安全责任。
2.2组建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
统一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3各参建单位应分别成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办公室和督查考核小组,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并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2.4组织机构
2.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5.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2.5.2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5.3确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
2.5.4制订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5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事项等。
3安全职责
3.1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3.1.1负责组建株溪口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指令,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
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担任该委员会的主任,为株溪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总负责人。
3.1.2组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年度安全目标,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有关职责,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3.1.3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每月应主持召开一次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年底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3.1.4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审查,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当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3.1.5负责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支持。
3.1.6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重要文件并监督落实,定期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3.1.7负责建立项目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控制体系,制定评估、控制的规定和要求。
3.1.8组织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期安全档案。
3.2设计单位安全职责
3.2.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该委员会工作。
3.2.2努力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条件,提供技术保障。
3.2.3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
选择、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2.4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并坚持执行设计交底。
3.2.5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风险,必须按规定做好检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
3.2.6定期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和安全检查;
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与设计有关的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3.3承包(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3.3.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该委员会工作。
3.3.2承包(施工)单位是株溪口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对其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并承担本单位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3.3.3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能胜任和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
3.3.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规定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3.3.5负责组织制定承包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施工区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及其所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3.3.6定期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和安全检查工作。
3.3.7规范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下安全档案资料:
施工协调会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新进场人员培训情况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及登记记录、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考试成绩档案、专项自查自检情况、安全日巡查记录、安全日志、重大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危险源预控活动开展情况记录等。
3.3.8严格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3.3.9负责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3.3.10重大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定后,施工前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安全预案进行交底,并落实到各有关施工班组和个人。
3.3.11对招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对分包单位应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3.12建立危险点、危险源的识辨和控制系统,对危险源、危险点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3.13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布的安全文明施工指令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3.3.14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健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3.15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4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3.4.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该委员会工作。
3.4.2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履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监理单位的有关职责,配备责任心强、懂安全管理业务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4.3制订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认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督查与考核。
3.4.4负责对工程项目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提出意见。
3.4.5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中的安全问题,组织重要安全防护设施和重大隐患整改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抓好隐患整改。
3.4.6定期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和安全检查;
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3.4.7协助开展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安全管理
4.1建设期安全目标
努力实现人身死亡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双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4.1.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1.2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1.3重大火灾事故;
4.1.4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4.1.5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4.2年度安全目标
4.2.1不发生人身死亡及群伤事故;
4.2.2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4.2.3不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2.4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2.5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4.2.6不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
4.2.7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4.2.8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4.2.9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2.10建设安全记录达425天。
4.3安全管理难点
4.3.1高空作业;
4.3.2交通安全;
4.3.3基础、厂基、船闸开挖与爆破作业相互干扰的协调;
4.3.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4.3.5立体交叉施工作业;
4.3.6重型机械施工作业;
4.3.7用电与防火安全管理;
4.3.8防汛、渡汛工作及水上水下作业管理。
4.4管理手段与方式
4.4.1主要手段
4.4.1.1合同;
4.4.1.2行政;
4.4.1.3经济;
4.4.1.4技术。
4.4.2主要方式与措施
4.4.2.1安全督查;
4.4.2.2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4.4.2.3安全教育活动与安全会议;
4.4.2.4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执行、实施达到闭环管理。
5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5.1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
5.2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3事故等级划分
5.3.1一般事故:
指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事故。
5.3.2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49人或死亡与重伤1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5.3.3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4事故报告
5.4.1凡在施工中发生的事故(人员轻伤和重伤事故除外)都必须由项目经理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快速上报。
5.4.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隶属主管单位、湖南资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5事故调查处理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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