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总论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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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程序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利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本质:
1、统治阶级国家意志2、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特征:
1、国家意志性2、国家强制性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普遍适用性
法律关系
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
自然人、法人、国家
1、自然人
-中国公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各种企事业组织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两方面
1、法人
-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
2、自然人
-行为能力不同于权利能力
-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民法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刑法上:
限制行为能力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一般认为)
1、物:
自然物(土地、森林)人造物(机器、建筑)
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行为结果):
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客体是保管行为,并非保管物)、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按期完成合同约定)
例题:
A人到B店,支付N元买X物
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支付N元(支付货款的行为)
交付X物(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法律事实分为: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都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
表示行为(如:
订立合同)
非表示行为(如: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
订立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
法的形式
1、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等级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
部门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2016新增)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2016新增)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国内法
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主刑
附加刑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做
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执照
拘留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解释:
1、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单元经济仲裁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经
1、平等主体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均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提请仲裁)
3、属于仲裁,但不适用于《仲裁法》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们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定立,口头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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