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村公路206国道南改造工程政府与社会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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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标社会资本方):
第一章PPP项目合同概述
兰陵县2017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是为了完善区域路网,增强交通通行能力;
其改建道路是为了解决兰陵县村镇地区部分道路破旧不堪,严重影响交通出行的问题,对于优化兰陵县道路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但完善了路网,而且消除了兰陵县由于部分道路破旧不堪带来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公路服务水平,节省了汽车运行时间;
同时改善了该区域公路通行质量,提高了交通运行效率,满足了区域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根据《兰陵县2017年农村公路(206国道南)改造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合同应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
鉴于项目公司尚未注册成立,为确认中标成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甲方与乙方特签署本合同以资确认。
待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为完善PPP合同体系,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另行签订PPP合同或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融资与担保、股权变更限制、分红等)仍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应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条合同主体
1.1政府方
1.1.1政府方指兰陵县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
1.1.2兰陵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县政府”)授权兰陵县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即甲方签署本合同。
1.1.3兰陵县人民政府及甲方指定兰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1.1.4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甲方已获得兰陵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如果甲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遇甲方机构调整,县政府指定的本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承接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社会资本方
1.2.1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运作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资本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兰陵县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本项目。
1.2.2甲方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年【】月【】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2018】年【】月【】日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2018】年【】月【】日组织了招标会议,乙方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乙方中标,成为本项目成交的社会资本方。
1.2.3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条件;
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引致其他任何利益冲突;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配备了相应技术、管理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如果乙方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由兰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乙方出资的项目公司一经成立,本合同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
为完善PPP合同体系,由甲方与项目公司以本合同条款为基础另行签订PPP合同或补充协议,以承继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项目公司
乙方和兰陵县政府授权政府平台公司——兰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SPV)实施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全面承继本合同中关于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乙方与项目公司连带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1.3.1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8479.51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5%,约923.98万元,乙方出资95%,约17555.54万元。
鉴于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基数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未将政府方股权投资包含在内,即政府方股权投资直接抵减了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因此政府方对其股权投资不享有收益权。
1.3.2项目公司的设立期限
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30)日内,乙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与兰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注册项目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项目公司注册地在兰陵县,项目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1.3.3项目资本金及出资时间要求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8479.51万元。
由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出资17555.54万元,占项目公司95%的股份;
兰陵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923.98万元,占项目公司5%的股份。
考虑到金融机构对项目信贷支持和对资本金的要求等因素,项目实际资本金出资额须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项目如需增加资本金,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筹集到位。
(2)项目资本金出资时间要求如下:
社会资本第一笔项目资本金到位额度不得低于其总资本金投资额的30%,最迟于项目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到位,由乙方现金方式存入项目公司账户。
该笔资金可用于置换政府前期已投入费用。
社会资本剩余项目资本金须于项目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到位,均以现金方式存入项目公司账户。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若需增加项目资本金,则由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
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在建设期内及时出资到位。
若因乙方项目资本金或融资资金出资不到位,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3.4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如果本项目合作期限提前届满,项目公司可以相应提前进行清算。
合作期内经营范围应仅限于兰陵县2017年农村公路(206国道南)改造工程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
1.3.5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一名董事,乙方委派二名董事,董事长由乙方指定,为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总经理经乙方提名,由董事长聘任。
(4)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三名,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项目公司职工选举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
(5)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中选社会资本方委派,主要负责项目具体的财务工作;
设财务副总监一人,由政府方委派,有权查阅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流向等。
1.3.6项目公司的运营及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组建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管理和项目运营维修维护、移交等工作。
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
(2)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
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二条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合同核心条款为:
项目的融资、项目的建设、付费机制和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2.1项目的融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五章;
2.2项目的建设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七章;
2.3付费机制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章;
2.4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条款详见本合同第十七章。
第三条风险分配
3.1为了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本合同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分配风险:
(1)项目投融资、工程施工建设等商业风险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
(2)法律、土地手续办理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3)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4)项目设计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5)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运营期融资利率、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方和乙方、项目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
(6)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4.1政府方/甲方的基本权利
(1)政府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项目公司或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运营维护等事项进行监管。
(2)政府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融资方案进行审查,并调整融资时限。
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须经政府方同意方可实施。
(3)运营期,政府方有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并修改运营维护方案,并相应的增减运营维护费用。
(4)运营维护阶段,政府方有权指定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由政府方合理确定。
(5)项目运营期,政府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项目运维成本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报告、各类票据等。
(6)政府方有权审查项目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7)政府方有按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8)在发生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政府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9)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政府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釆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逾期不改正的,撤销经营权,并有权解除合同:
①未经政府方同意擅自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资产、设施设备用于与本项目无关事项的;
②不按约定和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服务要求达不到产出标准的;
③弄虚作假,非法套取、骗取政府补贴、优惠政策等,情节严重的;
④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整改、整顿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整顿的;
⑤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⑥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2政府方/甲方的基本义务
(1)将政府支付财政补贴义务纳入政府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2)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等。
(3)政府方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营期监督、绩效考核、费用的拨付、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4)政府方负责配合项目公司办理前期手续。
(5)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政府补贴。
(6)协助项目公司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条件,如水、电、通讯线路等。
(7)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协助项目公司协调与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
4.3乙方/项目公司的基本权利
(1)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享有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权利。
(2)要求政府方按照约定支付政府付费的权利。
(3)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了项目融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或借用项目相关立项手续资料。
(4)因政府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建设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可约定获得补偿。
(5)在本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约定获得补偿。
(6)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则有权和政府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政府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釆取必要的措施,则政府方有权就已完成部分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7)项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釆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4.4乙方/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
(1)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及要求出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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