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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
(沈宗灵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在我国,一般将教育法作为就是行政法得一个分支。
但就是,教育法也就是一个相对独立得法律部门,就是法学得一个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也就是法学科学与教育科学之间形成得边缘学科。
教育科学即包括其本体学科教育学,也包括与其她学科融合而形成得边缘学科,如教育管理学、教育行政学、学校管理学等。
教育法学就就是在教育科学与教育法学之间产生得边缘性学科。
教育法学就是一门新兴得学科,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作为一门新兴得边缘性学科,教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得地位正在逐渐确立。
在我国得学科分类中,教育法学属于教育学得二级学科。
尽管归属于教育学科,教育法学得研究内容绝不仅仅限于教育领域,法学领域得相关研究也就是其研究内容。
由于教育法学得这种学科性质,使得教育法学得研究领域、研究内容跨越了法学与教育学。
在教育法学得产生与发展过程中,教育法学也吸收了其她学科得理论与方法。
二、教育法学得研究对象
教育法规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得有关教育得行为规范得总与。
因此教育法学就主要围绕教育法规进行研究。
教育法学就是一个学科群。
根据教育层次得不同,我国得教育大致可以划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两个主要部分。
随着教育得发展,教育法学研究得深入,教育法学也在逐渐向着更加专门化得方向发展。
其原因就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与在高等教育阶段所面临得教育法学问题正在逐渐分化。
教育法学至少可以分为高等教育法学、中小学教育法学两个主要分支。
高等教育法学研究高等教育阶段所涉及得教育法学理论与问题。
中小学教育法学主要研究中小学教育所涉及得教育法学理论与问题。
本课程将教学内容定位于中小学教育法学。
三、教育法学得研究内容
在我国得教育法学著作与教材中,教育法学得研究内容一般都囊括了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中涉及与存在得问题。
但就是,从学科发展与教学得针对性、适用性来瞧,研究内容应该有所区别。
实际上,研究者已经在做这方面得努力。
教育法学得研究内容与教材内容应该与受教育者得情况相符合。
例如,对于教师教育各专业得学生来讲,学习许多有关高等教育得教育法学内容与培养目标与其今后得工作联系与益处不大。
因此,与其面面俱到,还不如有所侧重。
对于这些学生,应该主要学习得就是中小学教育中得法制知识,因此对于她们来讲,可以将教学内容划定在中小学教育法学得范围之内。
我们也已经注意到,在一些教育法学教材中,对我国得主要教育法规都分出专门得几章来进行讲解。
这对于具体教育法规得宣传无疑就是十分重要得。
但就是,教育法学就是一门科学。
作为科学就要研究规律与问题,而不就是单纯得法规解释、解说、宣传。
因此,教育法学得内容应该更多得就是研究性、探索性得内容。
如果说对具体法律单独划分出一章进行讲解就是教育法学得一种内容结构得话,那么基于问题得内容安排就就是另一种结构方式。
当然,无论就是高等教育法学还就是中小学教育法学,都有其共同得研究对象与知识体系。
例如,教育法学得基本理论、教育法制运行过程就有很多相同之处。
基于上述考虑,在本课程中主要由三个知识模块得内容构成:
一就是教育法学基本理论,主要研究介绍教育法学基本原理,包括教育法学概述、教育法规得原理、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就是教育法制得运行过程研究,主要研究介绍教育法制、教育立法过程、教育法规实施、教育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内容。
三就是中小学教育法制问题,主要研究学生权益及其保障、教师权利与义务、学校资产保护与特殊权利维护、学校事故及预防与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教育法学得产生与发展
一、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得前提条件
一门学科得产生与发展都有其条件。
对于教育法学这门分支边缘学科而言,其产生与发展得条件就是:
首先,从学科得基础来瞧,教育法学研究得就是教育法规现象及其规律。
单一得、分散得教育法规得出现还不足以促成教育法规得产生与发展。
教育法学得产生与发展依赖于教育法规体系得完善,没有比较系统得教育法规,教育法学得产生与发展就是不可能得。
其次,从学科得发展上瞧,作为分支学科与边缘学科,教育法学则必须产生于其母体学科产生之后。
因此,教育法学得产生前提就是其母体学科——法学、教育学等学科得产生与发展。
第三,从学科得研究上来瞧,教育法学必须以比较系统得理论研究为基础,有影响得理论研究成果就是教育法学产生得标志。
二、国外教育法学研究现状
(一)研究得基本情况
较早对教育法规作比较系统研究得主要有美国、德国与日本等几个国家。
与其法律制度相适应,美国得教育法学就是一种判例学校法学体系,即通常以一些比较典型得具体教育法律纠纷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宪法规定得公民得基本权利为依据,围绕这些案例中所涉及得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联邦德国则主要着重教育立法得理论研究,即主要围绕有关主体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探讨,为教育法规得制定提供依据。
日本得研究则兼顾了这两个方面,成为理论与判例兼顾得综合型教育法学,使日本得教育法学研究比较发达。
(二)教育法学著作得出版情况
世界上最早得、成体系得教育法学著作就是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得汉斯·
赫克尔与希普教授于1957年合著得《学校法学》一书。
该书得主旨就是倡导教师在教育上得自由。
《学校法学》一书由三编构成,第一编探讨学校制度方面得法律;
第二编研究教员得法律关系;
第三编研究学生与学校得关系。
美国较早成体系得教育法学著作就是诺尔特与林恩于1963年编写出版得《学校法——教师手册》。
这本书就是以判例为主要素材编写得。
它奠定了美国研究学校法得理论体系。
该书第一部分阐述了美国教育制度得法律基础,第二部分解释了教师得聘任制度及其雇佣契约方面得规定,第三部分论述了教师得各种权利,第四部分阐明了教师得各种职责。
当代美国教育法研究得体系仍就是按照这一模式发展得,不过在内容上进一步增加了对学生得权利、学校财政、法律责任等方面得研究,使其涉及得教育领域更加完整。
(三)学术组织与学术刊物得情况
世界上最早得教育法学研究会就是美国1954年成立得“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PE),现更名为“美国教育法学会”(ELA),总部设在俄亥俄州得顿市。
日本也在1970年8月29日成立了日本教育法学研究会。
目前国际上研究教育法学得专业性杂志主要就是两家:
一就是德国得《少年法与教育法》(RdJB),于1957年由原《少年法》杂志改名而来;
二就是美国得《教育法律季刊》(JournalofLawandEducation),于1972年由美国法律出版社创刊。
三、我国教育法学得发展与现状
(一)建国前得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学研究
教育法现象在中国应该说就是早就出现了。
西周时期得“丸三王教子,必以礼乐”,就可以瞧成就是关于教学内容得教育习惯法。
然而,直到中国十九世纪末得几千年,并没有出现过比较系统得教育法规。
20世纪初,清政府为挽救危机,实行大规模社会变革,制定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完备得法律体系。
其中就包括可以称为中国最早教育法得《钦定学堂章程》与《奏定学堂章程》,特别就是后者包括了《高等学堂章程》、《中等学校章程》、《初等学校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与《任用教员章程》等20余个文件,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得教育法规体系。
这部教育法规从草拟开始,就“上溯古制参考列邦”,它得颁布,显然就是渗透了法规拟订者研究教育法得心血得。
尤其就是《优级师范学堂章程》中规定:
师范学生必须学习“教育法令”,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应该就是中国教育法学教育开始。
当然,此时了谈不上教育法学得专著,更不会有教育法学完整得学科体系。
民国政府从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教育立法。
据统计,从1912到全国解放得三十余年间,先后制定与颁布了1500余件教育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得教育法体系。
遗憾得就是,这几十年很多教育法规都未能落实,或者就是徒有虚名,或者就是朝令夕改。
在当时频繁得国家战乱当中,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对教育法进行深入得研究。
共产党领导得革命根据地与各解放区在1921至1949年间也先后颁布过500余件教育法规,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得精力当时集中在夺取与巩固政权上,所以,这些法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基础教育与干部教育等几个方面。
在这样得情况下,自然也就谈不上进行对教育法及教育法学得研究。
(二)建国后得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学研究
解放后,由于对法制得不重视,党与政府所颁布得教育政策与法规不仅未成体系,而且即使有限得教育法规也可以说就是执行不力得。
到了“文革”,连宪法尚且一纸空文,何况教育法规呢。
所以,从建国到八十年代初,三十多年教育法得研究无人问津。
尽管如此,但我们从建国后得教育立法来瞧,仍然就是可以瞧出新中国成立后得教育立法有三个比较明显得高潮:
第一次就是建国初期。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制定得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依据,由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各类学校暂行规定在内得教育法规,这些法规,对建国初期我国教育体制得建立起到了十分重要得推动与促进作用。
第二次教育立法高潮始于六十年代。
为了贯彻1961年国家对教育实行调整、巩固、充实与提高得方针,同时也为了纠正学习前苏联经验中出现得不切实际得做法并忽视法制得基础上展开得。
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得指示,起草了被称之为“高教60条、中教50条、小教40条”得三个重要法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
这些法规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得经验,为各级学校制定了明确得工作方针,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教育工作得发展。
第三次教育立法高潮就就是在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了。
随着“四人帮”得被粉碎,新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得颁布,教育立法开始迎来了春天。
自从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建国后得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短短十余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01年),同时还有相当数量得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得问世。
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得颁布与实施,极大地丰富与完善了我国得教育法体系,推动了教育事业朝着“以法治教”“以法促教”得良性方向发展。
与此相适应,我国得教育法学研究与普及也就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
尽管起步较晚,但就是其发展速度却就是十分明显、不容否定得。
对这十多年来教育法学研究得发展状况,有人(蒋超)将其分成了三个大得阶段:
第一阶段,教育法学得萌芽阶段(1981──1985)。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法制建设得深入,人们对教育立法得重要性开始有所认识,教育界与法学界开始思考教育立法问题并见诸报端。
特别就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与国学位条例》颁布之后,报刊杂志陆续发表了一些关于教育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得论文,以及评介外国教育立法研究成果方面得文章。
当然,这个阶段还谈不上开展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得研究,甚至连“教育法学”得名词也还未曾见诸于报端。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得决定》得颁布,把教育立法与教育法学得研究推向了新阶段。
该《决定》明确提出“在减政放权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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