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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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
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
三等舱
自1996年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承市财事字第93号]以后,至200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在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后,继续保持原来的待遇不变。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无论是乘坐硬座还是乘坐软座,均按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未买卧铺票,而买直达硬座通票,因受交通条件限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可按规定的直达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因公必须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分段计算。
即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而未买卧铺票的,可按规定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对不符合乘坐火车卧铺的路段,则不发此项补助费。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整票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某一设区市(地、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工作人员出差住宿的定点饭店。
住宿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
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
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按住宿标准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给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当天能够往返的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
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
如确实不能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自费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午、晚误餐补助费,每人每餐补助5元;
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上述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误餐补助费。
第十五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间加班工作到23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5元夜餐补助费。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出差,公杂费的补助标准均为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如果单位既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同时出差人员又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则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十八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内、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内及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乡镇境内临时外出工作,均不属于出差,不发公杂费。
第六章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到本市境外参加会议。
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外出参加会议。
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报销,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不核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3元定额包干。
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
第七章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赴本市境外参加学习、进修、培训。
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
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销;
伙食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培训期在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超过半个月不满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回所在单位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二条因公受派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双桥区(含开发区)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所在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乡镇境外、本市境内参加学习、进修、培训。
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2元定额包干。
伙食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为,培训期在半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超过半个月不满半年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半年及以上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6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4元。
第二十三条驻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委党校等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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