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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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建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李炜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龚凌诸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 何泾渭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虞月荣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李文广
山东电力研究院锅检中心 肖世荣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王旭东
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 梁军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于江涛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 顾克宏
—31—
目录
1总则
(1)
2内部检验 (3)
3外部检验 (16)
4水(耐)压试验 (23)
5附则 (26)
附件A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 (27)
附件B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 (29)
附件C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定期检验范围 (3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31)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注1-1:
本规则中所涉及的锅炉级别引用《锅规》1.4规定。
注1-2:
自备电站和热电联产的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规定执行。
1.3基本要求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3.1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
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
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但是不得连续延期。
不能按期安排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锅炉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检验的期限。
1.3.2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含1年)需要恢复运行前。
1.3.3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做好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3.4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工作(注1-3),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检验机构收到并且受理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并且通知使用单位;
(3)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范围、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对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应当编制检验方案,必要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4)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
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进行检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
(6)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时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并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7)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见附件A,锅炉水(耐)压试验报告见附件B],并且及时交付使用单位。
注1-3:
锅炉范围内管道(除本体内管道)的检验也可由取得动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1.4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内部检验
2.1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项。
2.1.1资料准备
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10)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11)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2.1.2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在进行内部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
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2.1.3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
(1)内部检验开始前,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内部检验过程中,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2.2检验方法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
2.3资料查阅
检验人员应当对锅炉的资料进行查阅。
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当对本规则2.1.1规定的资料进行全面查阅;
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2.4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2.4.1锅筒
(1)抽查表面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腐蚀、结垢、裂纹等缺陷;
(2)抽查内部装置,是否完好;
抽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装置和蒸汽清洗装置,是否有脱落、开焊现象;
(3)抽查下降管孔、给水管套管以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汽水引入引出管孔、安全阀管孔等,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裂纹等缺陷;
(4)抽查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水汽取样管、加药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管孔是否有堵塞;
(5)抽查内部预埋件的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
(6)检查人孔密封面,是否有划痕和拉伤痕迹;
检查人孔铰链座连接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
(7)抽查安全阀管座、加强型管接头以及角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8)抽查锅筒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
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
支座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2水冷壁集箱
(1)抽查集箱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
(2)抽查管座角焊缝表面,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超标缺陷;
(3)抽查水冷壁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堆积、明显腐蚀,排污(放水)管孔是否堵塞,水冷壁进口节流圈是否有脱落、堵塞、明显磨损;
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抽查内部挡板是否开裂、倒塌;
(4)检查环形集箱人孔和人孔盖密封面,是否有径向划痕;
(5)抽查集箱与支座,是否接触良好,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
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是否有裂纹或者其他缺陷,必要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6)调峰机组的锅炉,还应当对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0%%,管座角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1%,必要时进行超声检测;
条件具备时,应当对集箱孔桥部位进行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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