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事务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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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1年股东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金融财务制度》、《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公司财务工作是系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股东的民主监督。
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收入、成本计算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七条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八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
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九条公司资本公积包括:
在筹集资本的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条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一条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其中:
流动负债为期限在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
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五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六)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九条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二十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二十一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类资产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收入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小额贷款发放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帐核算。
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支付的费用。
(一)行政管理费支出是指公司为履行辖内分支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外事费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8、职工工资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9、职工福利费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10、职工培训及教育费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1、工会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的工会费用。
12、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3、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4、公杂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刊杂志等费用。
1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6、水电费公用水电费支出。
17.会议费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8、交通用具费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9、租赁费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0、修理费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21、取暖及降温费取暖和降温的开支的费用。
22、固定资产购置费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3、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因工作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支出。
24、劳动竞赛费因组织劳动竞赛、开展开和考核支付的费用和奖励。
25、救灾补助费对受灾股东、职工的救灾补助费用。
26、困难补助费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7、教育设施构建支出为职工提供培训教育而购建教育设施的支出。
28、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住房补贴支出。
29、其他支出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二)营业费用是指公司在办理小额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在办理小额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四)其他营业支出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公司办理其他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七)所得税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性费用支出要与行政管理费分别核算。
行政管理费应坚持以收订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存放、专项核算的原则。
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存放,混淆核算,管理费账户余额不得出现红字。
管理费利息收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管理费均应纳入管理费账户核算。
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四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4、按5%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
5、按5%提取董事长基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时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要按季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年度向股东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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