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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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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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习水县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
通知
县属各学校、各乡镇(区)中学(桑木镇中心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现将《习水县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习水县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习水县教育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习水县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是全面实施新课程、推行素质教育的核心力量。
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是全县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之一。
第二条 为了确保骨干教师在评审、培训、使用、考核等管理环节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条 骨干教师主要指师德高尚、知识丰富、理念先进、绩效优良、发展主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够起到带头、示范和指导作用的教师。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信息技术机构的专业教师。
第五条 骨干教师分学段和学科进行评审认定,每四年一次。
第六条 骨干教师评审认定条件:
1、师德高尚。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关爱合作,为人师表。
近四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学生综合测评满意率达70%以上。
2、知识丰富。
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知识功底厚实,教学艺术精湛,连续从事本学段本学科教学三年以上。
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原则上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理念先进。
教育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投身课程改革,主动参加各种科研活动,积极参与组织本学科的教研教改工作,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近三年内有两篇以上独立撰写的教研文章在县级刊物发表或获奖,或者有一篇以上教研文章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交流或获奖,4、绩效优良。
教育教学效果综合评估名列前茅(小学镇内、初中县内、高中市内比较在前三分之一),并在相应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近四年,公开课在镇内获一等奖一次或者二等奖两次以上,或者在县内及以上优质课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等次。
校级干部所承担的学科教学工作量每周不少于四节。
5、发展主动。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自觉完成学习任务。
主动承担指导年青教师和新课程培训任务,所指导的教师有明显进步(研训员所从事的重点学科骨干教师队伍成长迅速);基本掌握和应用现代教育教学手段。
(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根据上级规定条件在县级骨干教师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骨干教师评审认定程序。
骨干教师评审认定按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评委评审、公示复核、发文认定五步程序进行。
1、本人申报。
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申请;近四年工作总结;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职务资格(聘书)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近四年年度考核复印件、反映近四年教学业绩(科研能力)的材料复印件、论文(论著)全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目录)、《习水县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评审表》。
申报者的任课、发表的论文、对教学业绩的总结必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2、学校推荐。
学校成立骨干教师考核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专班开展下列考核推荐工作:
审查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组织学生测评、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推荐(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者不得推荐)、综合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按时组织上报推荐材料。
3、评委评审。
县教育局按照行政参与、专家为主的原则成立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骨干教师的评审和市级学科带头人的推荐,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者不得认定为骨干教师或推荐为市学科带头人。
4、公示复核。
评委通过的对象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提出异议的对象组织评委进行专项复核。
5、发文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或复核无变更意见的,由县教育局发文认定骨干教师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训与提高
第八条 学校要制定骨干教师的培训计划和措施,积极选送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的培训学习,落实骨干教师培训任务。
教师任职学校和县研训中心建立骨干教师成长档案,做好培训学习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职成股要制定骨干教师培训规划,加强对骨干教师培训内容和方式的研究,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省、市、县、乡、校为一体的骨干教师培训网络,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高骨干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 骨干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主动发展能力。
每个培训周期内必须参加一次以提高骨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更新教育观念为目的的提高性学习。
全员性的教师培训活动骨干教师必须带头参加。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除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优先定为优秀等次;优先承担科研教改课题;优先参加国家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优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外出学习活动,其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2、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解聘、辞退骨干教师。
3、未经骨干教师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骨干教师的任教学段和学科。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在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
承担乡镇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不断总结教有限公司育教学经验,撰写教育科研文章。
教育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保持在70%以上。
2、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上好观摩课、示范课、研究课(每学期一节以上);积极总结并传播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经验(每学年一次);积极培训指导新教师或青年教师(有一人以上的固定对象)。
3、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自觉完成培训学习任务,不断丰富知识,发展能力。
4、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骨干教师每学年向学校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省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年书面向教育局汇报工作一次)。
第十三条 骨干教师的权利必须是在严格考核其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任期考核的办法。
县教育局负责骨干教师相关政策的制定、资格管理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
乡镇(学校)全面负责骨干教师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四年为一届任期,每届期满,其称号的时效性丧失,需要参加下一届申报评审认定。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的使用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利于骨干教师成长的要求合理使用。
1、学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骨干教师的工作岗位必须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任教学段和学科,拔高或降低使用,更不得随意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2、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学校要有计划安排骨干教师上好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及时向骨干教师提供省、市、县的教育科研信息,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参加各种教育科研活动;组织骨干教师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定期召开骨干教师座谈会;落实骨干教师辅导、指导任务。
3、做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学校要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的培训学习,督促骨干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为骨干教师不断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与届中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届中考核按以下要求进行:
1、骨干教师考核内容主要是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考核方式主要有自我总结、听课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骨干教师由乡镇中心学校(局属单位)组织考核,并报教育局审查备案(省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由市、县教育局共同组织行考核)。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有道德败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滥发资料、违犯收费等违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2)问卷调查表明:
学生满意率或教师认同率达不到70%。
(3)两年内没有在县级以上(其中高中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交流过教育科研文章。
(4)故意不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5)未在校内承担示范课、观摩课,未按要求指导新教师或年青教师。
(6)脱离教育教学岗位达6个月以上。
(7)任教学段学科与评定学段学科不符。
第十八条 届中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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