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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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明确制造单位、监检机构、检验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且对各类气瓶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烟台分院: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1)
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2)
第四章制造单位………………………………………………………………………(3)
第五章附则……………………………………………………………………………(4)
附件A
无缝气瓶制造督检检验大纲……………………………………………………(6)
附录a
无缝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0)
附录b
焊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3)
附件C
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4)
附录c
焊溶解乙炔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16)
附件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17)
附录d
缠绕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0)
附件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1)
附录e
真空绝热低温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3)
附件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4)
附录f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6)
附件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27)
附录g
长管拖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29)
附件H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30)
附件J
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32)
附件K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33)
附件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34)
-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3-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气瓶制造监检工作。
第三条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的监检。
境外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果未能实施制造过程监检,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
实施气瓶制造监检的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四条监检机构应当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产品标准与设计文件等。
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工作是指在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六条监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工作实施过程中,制造单位与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诉。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各类气瓶的制造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附件B、附件C、附件D、附件E、附件F和附件G的监督检验大纲和其相应的监检项目表进行。
。
第九条气瓶产品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
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监检工作:
(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监检人员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第十条各类气瓶的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以及监检工作要求是对气瓶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的通用规定。
监检机构应当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工作见证确认方式等内容在内的气瓶制造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可以按照气瓶产品的技术特性,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附件H)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检机构可以按照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产品技术特性,对检查表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告知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和监检人员名单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监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质量情况。
监检机构对所出具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附件J)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安全性能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K);
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注1),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L)。
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注1:
严重问题,是指对气瓶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能纠正;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制造单位已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的;
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第十六条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监检工作资料,按照产品批次填写《监检项目表》,和出具《监检证书》。
经监检,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气瓶应当在规定部位打上或者标注永久性“TS”监检标志。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监检证书》、《监检项目表》、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归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章制造单位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所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受理后,在开始试制产品或者取得制造许可正式制造产品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且向监检机构报检。
在监检机构告知监检人员名单后,制造单位如果对监检人员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且说明情况。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气瓶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应当保持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及时提供以下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工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负责工作项目等相关信息;
(四)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和级别、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五)产品标准、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规程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生产计划;
(七)其他监检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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