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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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
实施管理实行城镇规划:
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制度制度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规划:
实施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乡村规划:
提问: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定手段和形式是什么?
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了解行政审批的概念了解行政审批的概念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主体:
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如开发商。
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
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问:
一法三条例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五个阶段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阶段规划实施管理总流程图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或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申申请请项项目目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通通过过招招拍拍挂挂获获得得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签签订订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合合同同(附附具具规规划划条条件件)申申请请建建设设用用地地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与与规规划划条条件件修修建建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或或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方方案案总总平平面面图图审审查查用地范围需要论证的选址审批阶段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设设计计方方案案审审查查修修建建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方方案案审审查查不需要或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需要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申申请请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规规划划许许可可证证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申申请划划拨三三个个工工程程竣竣工工规划划验收收合合格格证建建设工工程程竣竣工工资料料备案案竣工规划验收阶段可可选择环节必必备环节红字字“一一书两两证”法定法定环节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的建设项目审核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列入列入国国务院关于投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国发【2004】20号)号)中政府核准投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目目录中的中的项目。
目。
审批批项目目核核准准项目目项目建目建议书选址址意意见书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告项目目单位位发展改革展改革等部等部门城城乡规划部划部门报送送申申请发展改革展改革等部等部门报送送批复文件批复文件用地用地规划划许可可批复批复文件文件项目目单位位选址址意意见书城城乡规划部划部门项目申目申请报告告发展改革展改革等部等部门核准核准文件文件用地用地规划划许可可城城乡规划部划部门城城乡规划部划部门2、审批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书面方式或电子邮件公告与听证公告与听证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审查依据:
审查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依法进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颁发与公开颁发与公开时限时限变更与延续变更与延续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审核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了解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建设规模、用地大小、供水和能源需求量、采取的交通运输方式及其运输量、污水的排放方式以及其污水量等。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三十条至三十二条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要与城乡中的交通、能源、市政、信息、防灾等设施相衔接配合。
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和谐)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和谐-生产或存储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仓库等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市区-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城乡水源地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避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区-产生放射性危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避开市区和城乡居民密集区,同时必须设置防护工程。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合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依法保护盒合理利用风景区名胜资源4、行政主体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向省级城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上以外的项目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能源管道、引水工程、公路、铁路等香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基本规定1)商业、轻工、粮食、机械、电子等各系统申请改变系统内部现状用地性质的,应落实原用地功能或单位的安置问题,即不得新征(占)土地或利用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进行安置,如需撤销原有单位的,应落实该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2)以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应变更用地性质。
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不应改变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
4)经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应改变用地性质。
绿地改变用地性质1)规划绿地、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公园绿地不应改变用地性质。
2)现状绿地不应变更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
3)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两侧的绿地不应改变用地性质。
特殊用地改变性质1)公安、武警、安全等单位的用地为特殊用地,如要改变用地性质应先落实现状单位的去向,即能够在该系统的内部位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用地上安置,并不影响安置用地上现状单位的扩建需要。
2)改变后的用地性质应与该单位的业务有关,不应改为居住用地或变成经营性质项目用地。
基本规定1)商业、轻工、粮食、机械、电子等各系统申请改变系统内部现状用地性质的,应落实原用地功能或单位的安置问题,即不得新征(占)土地或利用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进行安置,如需撤销原有单位的,应落实该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三十条至三十二条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不应改变为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
仓储用地改变性质1)临城市干道的仓储用地可调整为办公、展销等公共建筑的用地。
2)现状仓库为材料库,利用该仓库所在系统现有用地能够替代该仓库功能的,可以改变用地性质。
3)现状仓库为成品周转库,且需新征地安排现状仓库功能的,不应改变用地性质。
4)小于4h的仓储用地,不应改变为居住性质的用地。
工业用地改变性质1)工业区内用地不宜以部分“插建”的形式改变为居住性质的用地,原为化学工业的用地不宜改为居住性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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