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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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3)加强两级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4)领导支持纪委工作,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维护单位稳定;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企业化实效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创建,凸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企业稳定。
第六条党建工作的目标
(1)建设一个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
(2)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完成公司中心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立和完善能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建设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党委会议
第七条党委会议分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由党委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党委会法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
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
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委员、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
党委秘书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人,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秘书共同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
第九条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议召开。
需要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十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代理党委书记工作的负责同志代为召集和主持;
党政联席会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形成的决议、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议、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领导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涉及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召开前,党委要参与事先沟通。
涉及由党委组织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等内容,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党委要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事先沟通。
第三章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三)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选。
(四)讨论决定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直属总支支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公司两级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群部门工作制度。
(七)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和党内重大活动的安排。
(八)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十)讨论决定下届党委候选人及本届增减党委委员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发展和党内争先创优等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纪委提出的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讨论党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安排等。
(十五)讨论、决定党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六)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
(十七)讨论、制定支持和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措施。
(十八)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有关事宜。
(十九)讨论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考核结果讨论决定经理层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选,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聘任(解聘)建议。
(二)讨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三)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等内容。
(四)讨论涉及职工的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讨论公司稳定工作考核奖惩等有关问题。
(七)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党委会表决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述的方式进行,在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议案可重新表决或面议。
第十七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时,党委成员可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案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有效决议。
有效决议形成后,委员个人必须服从委员会的决议。
如果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会议,会议记录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议事项向缺席人员转达。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结果以决议、决定和纪要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党委会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由党委工作部或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通知、议案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传达与会人员;
党委会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限,但也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扩散会议讨论的内容与细节;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有涉密内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方案时,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问题,该委员应主动向党委会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会议决议的执行检查与上报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均须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正式成文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由党委工作部将其送达董事会或经理层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须由党群部门或各总支支部协调、执行的决议、决定和纪要,通过党委书记办公会协调处理,通过党支部书记例会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任何个人不得改变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若发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与上级精神违背、或实施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时、可由执行人书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由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议对其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决议、决定和纪要在执行完毕后,须由执行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最近一次召开的党委会会议对其执行结果进行审议,审议决定由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执行人。
第三十条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会议记录、档案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每年年底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党委文件的立卷整理、存档。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允许和需要公开的内容,可在公司内部的有关会议或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传媒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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