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奚晓明关于旅游合同解释注释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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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奚晓明关于旅游合同解释注释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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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2.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
3.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解注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解释、批复和决定等4种形式。
本司法解释之所以叫规定,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旅游合同和旅游侵权纠纷没有做出专章的规定。
解释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鉴于本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作出的,且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国家旅游局有要求,故本解释采用“规定”的名称。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3号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理解注释】本条指出制定本解释的法律依据。
尽管没有《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是本解释内容多处已经吸纳了《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同时根据审判实际和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对《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了适当的突破。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理解注释】1.本解释的涉案主体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其中旅游经营者包括合法设立的旅行社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旅游辅助服务者指旅游六要素的服务供应商,包括地接旅行社。
2.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可以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的途径。
3.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是应当审核当事人诉讼请求,甄别一审原告的诉求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4.旅游者在自由行/自助游中与旅游景点直接订立的服务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个人诉权】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注释】:
1.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家庭等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位游客,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此种情况的投诉也应当依法受理。
2.本条的规定,充分引证了在以家庭等集体形式签订的旅游合同,虽然合同仅有一名代表人签字,但该集体名单中的任何一人均视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其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
3.人民法院在受诉时,如旅游集体提起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实体判决足以保护旅游集体每个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该集体中的个体旅游者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指引】销售:
1.参团小团体能独立成团的,使用团体委托合同,不能独立成团的,使用散客合同。
2.合同的游客方为单位的,合同在经办人签字后必须加盖参团单位的印章和附上团队名单并骑缝;
合同的游客方为参团小团体名单的,小团体名单务必齐全,不能遗漏,也不能仅写成“×
×
等N人”的模式,且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小团体名单内的其中一人,不能为第三人。
因小团体人数太多致合同抬头处写不下的,可以在合同抬头处写:
等N人(名单附后)并将全体人员名单骑缝附后,其中点名者应为报名经办人。
3.合同附件的签字确认人应当与合同签字人同为一人。
4.每套合同必须各自与其全部附件骑缝。
质管:
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家庭等集体旅游合同中的任何一位游客,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因此,此种情况的投诉也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请求权的竞合】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理解注释】1.由于旅游行程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供应商提供的。
因此,除旅行社自身的旅游汽车发生事故外,一般的旅游者伤害都应商侵权所致,由供应商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需承担违约责任是供。
2.这里出现了旅游者诉讼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违约和侵权诉求竞合时,只能择一而诉;
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确定案由。
【适用指引】质管:
除旅行社自身的旅游汽车发生事故外,一般宜引导旅游者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致旅游经营者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理解注释】1.将供应商追加为第三人,最大的好处是即便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直接追究供应商的侵权责任,从而有效避免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供应商追偿的连环诉讼的讼累,减轻旅行社的资金负担。
2.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旅游者以旅游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旅游者主张旅游经营者侵权,在其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旅游者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向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之诉,或者将旅游经营者和辅助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适用指引】法务:
出现本条情况,应当请求法院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理解注释】1.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好处是可以简化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时间。
2.关于“应当事人的请求”,本条没有限定当事人属于诉讼主体中的哪一方,因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提出这种请求;
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为旅游经营者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3.基于公民的诉权应得到保护的原则,旅游者将保险公司一并或单独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因我国旅行社责任险中旅游者的直接求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形下,只要旅行社没有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旅游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出现本条情况,应当请求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制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指合同全篇均由格式条款组成,没有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余地,旅游者无权更改任何条款的合同。
旅游者对此类合同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全部接受——签约,要么全盘否定——拒签。
现行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因有“特别约定”一项,可以视为旅游者对旅游合同条款有协商修改权,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
因此,在判断规定的效力时,不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适用指引】计调:
尽量避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注释】1.本条的情形下,旅游者的诉权存在3种可能性,即起诉经营者违约、单独起诉经营者或辅助者侵权或者同时起诉经营者和辅助者共同侵权。
单独起诉经营者违约或侵权的,经营者可以依据本解释第4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辅助者追加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2.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人和物两方面的保障。
人的方面应有适当的人员向旅游者提供与旅游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同时发出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有效预警并订立救助措施。
具体指就可能的危险事项:
a.事前的警示提醒义务,b.行进中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制止司机开车时打手机、盲目开快车等,c.事发时的救助安抚义务。
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以及适宜的避险设施的配备。
3.第一款的情形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直接责任的规定,属于承担严格责任。
第二款情况属于有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4.补充责任不是全部责任,仅指与经营者的过错相当的责任。
因此即便第三人拒不执行或无力执行赔偿判决,法院不能要求经营者全额代位偿付。
【适用指引】线路策划:
设计旅游线路时,应充分考虑所选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的安全性,策划时应提交旅游线路安全性评估论证报告,安全保障性低和危险性较大的项目不宜策划开发。
计调:
1.应当在旅游行程或者相关的线路说明中注明旅游线路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注意事项,必要时给出安全指引,并要求旅游者在其上签字确认。
2.应对策划的线路产品进行再次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安全隐患得到消除或者有效控制之前,不应据以编制旅游行程交付销售。
3.除自由行产品外,凡团队旅游线路产品,必须派遣至少1名导游(全陪或者地陪)。
销售: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在载有安全提示信息的行程表或者有关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
旅游者拒绝签字的,视为旅游合同未签订,不得安排其出团。
导游领队:
在行进中应切实履行好团队行进中3项安全保障义务,随时注意团队行进环境的危险因素,并适时向游客发出警示,同时留下可以举证的证据;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施救和安抚并留下证据,同时报告旅行社和相关部门。
应当劝阻并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到任何尚未开发的区域游览。
不得组织带领旅游者到旅游行程事先没有约定的景点景区(区域)游览。
社属车队:
应保证司机充足的休息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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