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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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在本案中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60万元,而在案的被告人及证人均证明实际吸收数额远低于这个数字,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
因为第一次非法集资480元和第二次非法集资280万元时,每个存款户在交款的当日就在本金中扣除了最低12%不等的当年利息,存款户实际交款额最高大约是88%。
因此,某某在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760万元仅属于纸面上的合同额,实际上犯罪单位吸收到的数额要远低于这个数字。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某某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既然认定为犯罪,那么犯罪单位与所有的集资户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而以合同额来认定数额,就等于认可了利息,继而就等于认定合同的有效性,这显然与认定犯罪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严重的逻辑错误,这明显脱离了客观实际。
财产和经济犯罪都应以其实际获取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比如,在合同诈骗中,犯罪人可能签订标的数亿的合同,但最后他实际只是为了骗取少许的甚至几千元的定金。
如果按合同标的额给他定罪量刑显然是不正确的。
因此,本案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某某两次共吸收公众存款合计760万元是不正确的,应以实际吸收的存款额为准。
三、被告人某某系自首,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投案自首”。
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是属于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策划和具体组织和实施均不是被告人某某所为。
某某不是犯罪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级主管,也不是本案中的集资操盘手,他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集资业务员,他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一个典型的从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应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和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
1、“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退缴其非法获利款20万元”。
2、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也积极悔罪,系初犯。
其一直积极主动想尽各种方法退偿各受害人的集资款。
据此,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关于被告人某某的量刑,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某某系单位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2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
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
由此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3条:
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30%—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10条: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30%;
第13条:
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10%以下。
第15条:
(1)积极退赃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基准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部分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从以上规定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减轻的幅度最底为40%,最高为70%。
本案系单位犯罪,那么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即为44个月;
但应扣除最低的减轻部分为:
44月×
40%=17个月。
据此,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为27个月(44个月-17个月=27个月)——即为2年零3个月。
因此,被告人某某最后的最高刑期应为2年零3个月。
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
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符合当前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也能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
七、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悔罪表现。
目前某某被关押了8个多月了,对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被告人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我国当前的司法理念采取的是轻刑原则。
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对被告人某某的教育改造,为实现依人为本,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
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人。
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某某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此致
辩护人: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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