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段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试行措施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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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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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休假前12个月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休假前12个月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休假前12个月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脱产一年及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期间已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5)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休养及组织安排外出参观学习(不含全国、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养),且疗养、休养和外出参观学习天数多于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疗养、休养天数不足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予补足);
(6)新调入职工已在原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
(7)休假前12个月,累计旷工天数超过本人按规定计算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8)非在岗人员上岗不满一年的;
(9)路外调入人员,不满一年的;
(10)休假前12个月,被立案审查人员(审查后确认负有相关责任的),其审查期限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11)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拘留、逮捕等)的;
(12)工伤职工当年工伤医疗期超过4个月的。
第六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人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轮班制人员,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章年休假工资待遇
第七条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岗位、技能工资各单元工资照发,其计件工资、安全质量专项奖励和月度质量考核奖励按实际出勤考核计发,所扣发的计件工资、安全质量专项奖励和月度质量考核奖励纳入所在工区进行二次分配。
因运输安全生产原因,职工应休未而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在铁道部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暂比照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桥工段成立年休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段年休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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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段党政副职
成员:
各科室负责人;
工会副主席。
桥工段年休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科,办公室主任由劳人科长兼任,主要负责全段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检查指导各车间机关、科室年休假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年休假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贯彻落实国家年休假制度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各车间要在确保正常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合理调整生产组织,进一步改善劳动组织,严格用工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各车间应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和季节性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休假,并分阶段组织实施。
轮渡、桥隧、道口车间及综合机修车间非现场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和其它后勤人员等,要根据生产需要均衡安排职工年休假。
各线路车间、机修车间现场一线生产作业人员要根据生产任务分阶段组织实施职工年休假;
重点维修车间和轨道车、探伤人员应根据阶段性季节生产任务,灵活安排职工年休假。
各车间和机关科室年休假年度计划报段长、党委书记批准后,由各车间、科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职工休年休假可一次性休完,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也可分段安排。
第十二条对机关、车间管理人员,要建立顶替制度,明确职责和分工,实行轮换休假。
党政副职领导年休假报段长、党委书记批准;
车间主任、总支书记年休假,经包保领导同意后,报段长、党委书记批准;
机关科长、副科长年休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段长、党委书记批准;
其他干部年休假,经车间或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或包保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关键岗位人员年休假,应建立顶替制度,对工区工长休假,必须由车间安排干部顶替。
第十四条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
各车间和机关科室要在确保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措施办法到位,坚定不移地做到职工年休假应休尽休。
同时,以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为契机,广泛宣传,正确引导,激发广大职工工作热情,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铁路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各车间和机关科室要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六条对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病事假,可允许冲销年休假。
第十七条建立职工休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职工休假需填写《段职工年休假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工区同意,车间审核,并报劳人科批准后方可休假。
职工休假要服从组织安排,对未经组织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各车间和机关科室要按照《武汉桥工段职工年休假登记表》(附件2)建立健全台帐,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各车间和机关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计划,将年休假按时间进度分劈到班组、个人。
车间和机关科室应将《武汉桥工段年休假年度计划报表》(附件3)于上年12月、《武汉桥工段年休假实际休假人数月度报表》(附件4)于次月5日前报劳人科。
第十九条各车间和机关科室要按照本办法安排符合规定的职工休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
桥隧、轮渡、道口、综合机修、检测监控车间和各级管理、后勤人员应做到100%休假。
对一线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需报桥工段批准,按一定的比例和不能按规定休假的天数统筹掌握,并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说明原因。
不能休假或不能按规定休假人员仅限于线路和重点维修车间的工长和驻站防护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各车间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跨年度安排休假人员应控制在极少数范围内,并报段劳人科审批。
第二十一条段将严格考核车间和科室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
凡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需费用和责任由本车间和机关科室承担。
第二十二条职工休假时间,应由车间、工班或科室提前通知到职工本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职工休完假后做好销假登记,并对职工考勤和年休假进行公示。
同时,各车间要根据本办法细化车间年休假办法,强化考勤管理,完善内部考核办法,严格病、事假的考核。
车间科室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由职工按《武汉桥工段职工年休假申请审批表》(附件1)要求履行签认手续,视为职工主动放弃休假,单位不再另外给予经济补偿。
对因工作需要主动放弃休假的,桥工段将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
第二十三条职工年休假工作由各车间主任、总支书记和机关科室科长(主任)负责,车间主任、总支书记和机关科室科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车间(科室)应根据本办法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职工年休假年度计划上报劳人科,并立即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前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遇上级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段劳人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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