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学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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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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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凡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均可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工作年限要求:
在我校工作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可提出报考申请。
由学校资助进修者(时间在半年及以上的,包括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回校工作一年后方可提出报考申请。
(三)工作表现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应达到称职及以上(进校不足三年者,则进校后的年度考核或见习期满考核应达到称职及以上)。
(四)报考学科专业要求:
教师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训的例外);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与原所学专业一致。
报考学科专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只能报考国家计划(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同时不享受本办法资助。
二、审批原则
(一)按需培养、专业对口。
(二)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三)突出重点、适当倾斜。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审批制度,过时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时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由申请报考者本人填写《重庆工学院在职攻读学位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二级单位。
(三)各二级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及审批原则,提出推荐报考名单及同意报考院校、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意见。
(四)人事处进行汇总、初审,提出建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通知各单位,由各单位通知本单位申请报考者。
(六)报考者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二周内,到人事处签订《重庆工学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协议书》。
四、资助办法
学校仅资助教职工第一次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工资: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在读期间,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不变,其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福利待遇:
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二)有关学费等费用的一次性资助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其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课题费、资料费等费用由个人支付。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者,在“规定学制+1"
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学校将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标准见表1)。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学位的,学校的一次性资助按比例递减,每延后一年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减少20%。
对确有经济困难,进校工作时间不足2年的教职工(进我校工作时为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学校可提供不超过学费50%的借款,从借款之日起3年内归还。
表1
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后的资助标准
报考类别
国家计划(定向)
博士生
委托培养博士生
重庆市内高校
1万元
2.5万元
重庆市外高校
2万元
3.5万元
报考重庆市外高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
3万元
4.5万元
(三)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的优惠待遇
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提供与其毕业当年学校执行的相同学科引进博士同等的科研启动费。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取得学位的,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费按比例递减,每延后一年时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减少20%。
2.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由学校高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3年),享受本校同级人员最低档次的绩效工资待遇(不包括国家基本工资);
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提出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高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3年),享受本校同级人员最低档次的绩效工资待遇(不包括国家基本工资)。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者,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二)未经学校批准同意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或虽经学校同意、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报其他学科专业的,均视为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不享受本办法的资助。
(三)同意报考申请的有限期只有一年。
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如果当年未能考上,此后如要报考,须重新提出申请。
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
(四)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所在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应经常关心并督促其学习,同时教职工本人也应经常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接受所在单位的学习检查、督促。
(五)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其聘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毕业后,应回原二级单位原工作岗位(作为转岗培训的除外)工作或服从学校安排。
回校工作的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从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七)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者,回校工作后,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聘的,应向学校交纳违约金1万元。
攻读博士学位者还应退回由于职称高聘所享受的全部待遇,退回学校提供的全部科研启动费,并按"
(96个月-已服务月份数)÷
96个月×
一次性资助额度”的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后实行,原《重庆工学院关于教师进修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重工院〔2004〕305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实行之前,经学校批准同意报考者的有关工资、待遇及学费的资助、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仍执行批准当时的文件规定和所签订的培养协议的约定。
(三)为充分调动在本办法实行前、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的积极性,自本规定实行后取得博士学位者在回校工作后,学校将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的优惠待遇”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优惠待遇。
(四)申请赴境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其申报、审批办法等另见学校有关规定。
具体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
(五)本办法及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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