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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后果(P41):
赔偿损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权利滥用案例河伏镇政府先后对河伏镇企管站并河伏建筑公司下达了常河政发(1999)10号文件。
免去伍本新公司经理职务,强行出卖公司财产,并通知华南厂停止原告在建工程,收缴原告经营执照、印章、资质等级证书。
河伏建筑公司不服,于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称,我公司是1991年依法成立的国家四级建筑企业,是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集体企业。
1999年,公司经理伍本新与河伏镇政府职能部门河伏镇企业管理站签订承包合同,对公司实行为期三年的独立承包。
公司承包后,即承建了华南65-3职工宿舍楼工程,并完成了管理费上缴任务。
吴某是合肥某钢构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吴某授权给该公司另一股东郭某,由郭某代理其处理公司一切经营、生产、销售等事宜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事务。
近日,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吴某告到法院,称吴某授权后便不再负责公司事务,离开公司后,并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私刻公司行政章;
还将公司财务章挂失后私刻了公司财务章,并用私刻的公司财务章将公司临时账户中的20多万元款项转出,此外吴某还利用其私刻的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一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自己在外以原来的钢构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请求赔偿关联关系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公司登记管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公司登记管辖公司登记实行级别管辖三级:
国家、省、市(县)分级登记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省级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期货经纪、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二)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股东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三)设立登记名称预先审核(保留6个月,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转让)设立申请与登记:
申请书委托人的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相关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四)变更登记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类型.30日,45日设立分公司,要办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合并、分立清算注销登记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
150人,自然人、法人2、股东出资:
最低3万元,也有例外规定。
3、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同时不低于3万元;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清4、股东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股东出资方式有:
房产50万元仪器设备30万元现金20万元所有股东首次出资:
仪器设备(折算人民币18万元),现金3万元。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6、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7、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章程出资(P54)设立登记设立公司的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出资股东补交,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A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其中法人股B公司的出资额为306万元,自然人股东王X等9人的出资额为294万元。
2005年7月,该公司为了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三级资质,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
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例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例公司股东研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最终股东们在明知B公司不能出资的情况下仍决定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这样B公司的出资额由306万元增加到396万元,自然人股东王X等9人的出资由294万元增加到404万元。
在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的验资报告后,在当月到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但到案发时止,A公司仍未收到法人股股东B公司新增的90万元出资。
(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适用法律承担责任税收义务2、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
注明是个人或是法人不设股东会年度会计报告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例2000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60%的股份,郭某享有40%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赵出资90万元,张出资6万元,李出资8万元,办了一有限公司。
赵与张是夫妻,张提出退股,赵购买了张的股权。
后赵、张离婚,赵给付张50万元的离婚补偿。
该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欠外债100万元。
公司现有资产不足60万元。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
董事会制定报国资机构审批,或后者制定2、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3、设立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4、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1、股东转让股权内部相互转让:
没有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经股东过半数同意收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股东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都要优先时,协商不成的,以出资比例确定)法院强制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可优选购买,在通知之日起20日内新股东的备案签发新出资证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相关记载,不需股东会表决(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法定条件: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退股股东对以上投了反对票的。
退股程序:
请求公司收购依法提起诉讼(股东会通过决议,即以上问题决议的60日内,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5%发起人认购所有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或法人发起人认购、募集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500万元首次出资20%,募集时自行出资至少35%发行、筹办合法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名称、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足股份-缴纳出资-建立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申请登记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证券公司承销)-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规定价格的,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创立大会纪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发起人身份证明公司领导身份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公司住所证明
(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发行股票与股份股票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股票种类普通股和优先股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内资、个资股记名、不记名股股票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行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是记名股票2、股份转让股东依法转让。
但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转让有一定限制。
记名股以背书方式转让,并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公司决定分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进行股东名册变更。
发起人发起人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人员高管人员: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4、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高管人员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懈怠通过监事(会)通过董事(会)直接起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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